清代官员犯了罪通常会适用啥刑法呀?他们是不是比普通老百姓在法律上有特权呢?这俩问题是一位读者提出来的,之前因为被一些平常的事儿缠着,没顾得上回复,这会儿就针对这个话题好好说一说。
在清代的惩戒法里是这么规定的,要是官员犯了罪,先给用行政处分,就好比革职啊,或者干脆革职了以后永远都不再启用这种处理方式,可要是这么做了还没办法把他犯的错给弥补过来,那就得走司法程序啦,得把人交到刑部去让刑部给定罪,而且会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分成下面几种情况。
【其一、死刑】
《大清律例》里规定的死刑就斩、绞这两种。斩呢,就是让犯事儿的官员脑袋和身子分家;绞呢,就是把犯事儿的官员给勒死或者吊死。因为绞刑能留个全尸,所以它比斩刑要轻点儿。但不管是斩还是绞,其实都还能具体分成立决和监侯这两种情况。
除了法定的正刑之外,还存在几种死刑的类型呢。像凌迟、枭首、戮尸这些就是。凌迟也被俗称为“剐”,就是拿零碎的刀去把犯罪的人一点点割到死的那种刑法,正因为如此,凌迟也被叫做死刑里面的“极刑”,那可是相当残酷的。
枭首就是把人砍了脑袋之后,把脑袋高高挂在木杆上给大伙看;戮尸呢,就是把棺材打开,对尸体进行残害,就像雍正那时候的吕留良,因为文字狱受到牵连,就被用了这种刑罚。另外,让犯罪的官员“自尽”的办法也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赐给毒酒,有的是让他们自己上吊等等。
清末搞了司法改革以后,死刑这块的规定有了些变动,重点是把凌迟、戮尸这类特别残忍的酷刑给废除掉了。在《大清新刑律》里有规定,死刑要是碰上那种罪大恶极的,还是会砍脑袋,可一般情况呢,就用绞刑来执行了。并且这绞刑也和以前不一样了,不用再跑到菜市口去弄,就在监狱里头执行就行。
【其二、身体刑】
刑法里最轻的惩罚是笞刑,就是拿重1.5斤的小竹板去打罪犯。按照所犯罪过的轻重程度不同,笞刑分成了五个等级,分别是打10板、20板、30板、40板、50板这几种情况。
《大清律例》里明确规定了31种笞刑,像官员去赴任没什么缘由就超过期限一天的,还有官文书拖延了4天流程的这类情况,都是和官员相关的。
笞的升级版本是杖,这是用来惩处罪过比较大的人的。一开始是照着明制来的,那时候杖是拿大荆条做的,到康熙年间就改成用重2斤的大竹板来进行责罚了。
杖刑一共分五等,依次是杖60、杖70、杖80、杖90、杖100。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来看,这五等杖刑里的每一等刑罚,都有针对官员的相关条文。就拿杖90来说,就有16条,具体包括:
文案弄丢了,有同僚帮忙签署来补齐卷宗的这种情况;
上司官员以及往来的使客经过各个衙门时,要是有官吏出城去迎送的,允许这种迎送的情况而不加以查问追究。
偷拿仓库里的钱粮等东西,数量在一两以上一直到二两五钱的;
当官的参与赌博的这类情况,等等。
但要留意的是,官员要是犯了笞刑、杖刑这类情况,是能用罚俸或者降级的方式来抵消惩处的,刑部在这方面是有详细标准的:要是犯了笞一十的,那就罚俸一个月;犯了笞二十的,罚俸两个月……要是犯了杖六十的,那就罚俸一年;犯了杖七十的,就降一级调用;犯了杖八十的,降两级调用;犯了杖一百的,就革职留任了。
枷号、刺字是和笞、杖一起用的,不过到了清中期往后,除了那些犯事儿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的文武官员都不用戴枷,也不用刺字了。
【其三、限制自由刑】
限制自由刑挺容易明白的,拿现在的说法来讲呢,就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啦,具体又能分成徒刑、流刑这几种。
徒刑这种刑法呢,就是要把犯罪的人一定期限的自由给剥夺了,还得强制他们去服劳役。就像刑部说的那样:“徒者呀,意思就是这人犯的罪相对来说比较重些,就会被拘押在官府里,去干那些煎盐、炒铁等等全是得用力气、特别辛苦的活儿。”
法定的徒刑是分成五个等级的,而且每个等级都还带着杖刑呢,详细来说就是:要是判了徒一年的,那就得同时挨60下杖刑;判徒一年半呢,就得挨70下杖刑;判徒二年的,对应的是80下杖刑;判徒二年半的,要挨90下杖刑;要是判了徒三年的,那就得挨100下杖刑啦。
在律例里面,徒刑相关的条文大概有341条呢。这里头有好些是冲着官员去的,就拿规定是徒一年的那些条文来说吧,就存在下面这样的条文:
偷拿仓库里的钱粮等东西,数量达到七两五钱的,就属于监守自盗的情况。
官吏这些人收受钱财达到一百两的情况;
军民官吏和其所属部下中有奸淫他人夫妻、女儿的情况;
官吏收受他人贿赂从而枉法行事,涉及赃款达到二十两的;还有虽然没有枉法,但收受赃款达到五十两的;诸如此类的情况。
流刑呢,就是把罪犯押到很偏远的地方,让他们在那儿干苦力活或者去戍守,而且还不准他们离开,就跟人们说的“不忍心用刑杀的方式,那就把人发配到远方去”差不多意思。
要是官员被处以流刑的话,那通常是因为犯的事儿情节比较严重。清朝入关之后,就照着明朝的制度来,把流刑给弄成了法定的正式刑罚,具体分成流2000里同时杖责100、流2500里同时杖责100、流3000里同时杖责100这三种情况。
乾隆三十三年《大清律例》里规定了,有41条流刑是冲着官员去的,就好比流2000里的那些条文当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
偷拿仓库里的钱粮等财物达到二十两的;
官员收受贿赂,要是违法贪赃达到四十五两,或者虽然没违法但贪赃达到一百两的;
承审的官吏在碰到所有涉及命盗的案件时,要是出现对那些按律应处笞杖刑罚的犯人进行拷讯,结果导致犯人死亡这类情况的,等等。
除了流刑,还演变出迁徙、充军、发遣这三种刑罚呢。迁徙这种刑罚呀,就是把犯了罪的官员送到一千里之外的地方去安置,它比流刑的处罚程度要稍微轻一些。
发遣的意思呢,就是把犯了罪的人员送到吉林、黑龙江、伊犁这些边疆的地方去给人当奴隶,或者是打发到新疆那块儿去干活当差。好多史料里提到的“发披甲人为奴”,说的其实就是发遣这回事儿。
官员犯罪是不是比普通百姓受到的处罚轻,是不是能享受特权呢?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像前面提到过的,有些比较轻的刑罚能用罚俸、降级的方式来给抵消掉。
不过在某些方面,官员要是犯了罪,受到的惩罚反倒比普通老百姓更厉害呢。就拿官吏贪污受贿这事来说吧,相关的惩戒规定那是相当严格的,就像人们说的“国家有规定,整治贪污受贿的,条例可严啦”。还有啊,对官吏在道德方面的要求也比普通民众要高,要是官吏品行不好、道德败坏,那对他们的惩处规定也比平民的更重些。
说到底啊,封建王朝靠的就是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官员来维持统治呢。虽说在法律条文里规定了不少惩罚的办法,可真到实际去执行的时候,就老是会出现当官的互相袒护,只想着保住当官的,根本不管老百姓死活的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