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不到场,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且此情况不被视为完成了一审。以下是冠领律所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解释: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二、解释与说明撤诉处理:若原告在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将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并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此次的起诉行为被视为未发生,案件并未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因此不被视为完成了一审。特殊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原告必须出庭,但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如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可能会考虑延期审理或采取其他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不出庭,而是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被告反诉:如果被告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提出反诉,并要求法院进行缺席审判,法院在审查认为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请注意,这仍然是基于被告的反诉行为,而非原告的原诉行为。三、后果与影响撤诉后的限制:一旦法院按撤诉处理,原告在6个月内将无权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离婚(但协议离婚及由被告提起的诉讼除外)。对被告的影响: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并要求缺席审判,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证据和陈述。然而,由于原告未出庭,其陈述和证据可能无法得到充分展示和质证,这可能对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