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讯开始之前,任何向法庭提出的申请都被视为“非正式申请”。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非正式申请包括:
·向法庭申请修改状书(修正状书中的错误或遗漏)或存档及送达补充证人陈述书(修正之前的错误或遗漏);
·要求另一方就状书提供进一步详情;
·强制另一方披露与诉讼相关的、其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指定文件;以及
·向法庭申请许可使用专家证据(如案件需要)。
如何向法庭提出非正式申请:
申请人通常通过传票提出非正式申请。申请需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宣誓文件必须送交法院存档并送达对方。你可以在司法机构网页下载涉及原讼法庭案件的传票(例如申请延长送达及存档抗辩书期限的传票,申请发出指示的传票等)。
对方可以提交誓章或誓词,反对申请人的申请。这些文件同样需要送交法院存档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对方的反对誓章或誓词后,可以提交一份新的誓章或誓词作为回应,并将其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对方。
此后,诉讼各方未经法庭颁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词。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