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如何提执行异议?

劳动知库 2023-09-06 22:49:18

法院对于高消费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与失信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一致,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的颁布施行为节点,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审理程序经历了二个阶段:在《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颁布前,将限制消费措施视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如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颁布后,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如对执行实施部门驳回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很多时候,部分公司股东、投资人通过外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形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限高是因为被冒名当了法定代表人造成的,提纠正和复议并不能解决被冒名的问题,被冒名人首先应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冒名登记,在登记机关拒绝撤销或无法撤销后,再提出行政撤销登记的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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