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因生育问题怒写离婚协议,女方反悔,男方诉至法院,会如何判

小哥说法呀 2020-03-03 13:20:23

案例:沈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多年,2013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同居后双方一直为生小孩的事情忙碌,经检查,双方均患有不育症。

2014年7月18日,双方因生小孩的事情发生怄气,进而愤怒写下了《离婚协议书》并签名。但冷静下来之后,王女士后悔了,不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后沈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点评:在我国,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夫妻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之前,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此时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对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都可以反悔,就如本案中的王女士。

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它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是否办理离婚登记这个条件。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在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也列出了一系列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给法院判决作参考,如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本案中,沈先生与王女士只是因一时愤怒写下《离婚协议书》并签名,结合两人同居以来去医院检查的单据以及办理的准生证,且不存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所列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最后法院认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本案例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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