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雄起,民法典撑腰,14年停车费向物业公司追回?

匀枫商业 2024-07-19 13:50:47

最近几年,随着各地业委会的雄起,追讨物业公司侵占的诉讼也就多起来了,不过有赢有输,最近披露的一起福建省福州市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诉讼纠纷一案,倒是给很多业委会更多的启示。现在有着民法典,有着更完备的行业管理规范,那么小区业主的权益会被保护的更好。

案例其实比较简单,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吉苑小区,在2005年建成入住。当时的第一届物业公司,银典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当时指定的。后来小区一直没有业委会,那么物业公司也就一直行使着物管责任。就停车收费问题,开发商就车位管理与物业公司还签订协议,室外机动车每辆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这些停车费一直被物业公司收取。

到了2018年,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因为觉得银典物业公司做的不好,管理相对混乱,于是在2019年依照程序解聘了银典物业公司。物业撤出,当时就这13年的停车费收益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届曾经考虑法院起诉。当时后续随着改选停下来了。

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最终赶在诉讼三年有效期之前,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追讨13年的停车费。法院查明小区一共有着442个停车位在收取停车费。这些车位并无独立产权,都是利用小区公共位置划分的车位,于是法院认为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在车位所有权问题解决之后,剩余的经济利益划分就好处理了。法院认定既然车位是小区所有,那么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也应该为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不是占用车位支取的费用,而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所以应该收益应该为物业所有。

最终法院判定物业公司的说法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了《民法典》,进行了事实认定:

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该条第二款也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13年的停车收益都是归业委会所有,不过也考虑到物业公司为小区停车管理也做了付出公司,在双方协商和对于人工付出的责任划分后,判决所有停车收益中,物业公司可扣除总额的25%,作为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剩余的75%的地面停车收益,返还给业委会,共计340余万元。

其实在上海,曾经也有过此类案例,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在2023年,针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某业委会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也就是停车费收益分成问题,只不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是口头协议,五五分成,业委会收取了停车费。后来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得到停车管理费。

最终法院也给业委会提出司法建议,要注意规范业主大会议事流程,这样才不会有争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大会参会人数及表决人数都有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应严格遵守。

这一次福建福州中院的判决则是最新最清晰的,值得处于觉醒年代的各地业委会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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匀枫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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