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卡作为公司卡资金流水的主要来源和主要去向,相关账户是否注销,是否涉及税款补缴。
1、公司个人卡基本情况
2021 年 1-8 月,公司存在使用沈丹莉和朱红梅个人卡作为公司卡收取货款,同时郁其娟使用其个人卡零星收取货款的情况,相关个人卡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卡号
持有人
银行卡实际使用人
用途
中国银行
6217856200032107323
沈丹莉
公司财务部
用于微信号chtools-1、chtools-3的提款
交通银行
6222623130003848815
沈丹莉
公司财务部
用于微信号chtool、chtools-0的提款
农业银行
6228480348197709671
沈丹莉
公司财务部
用于收取客户的个人转账以及汇总其他个人卡的货款
中国银行
6216696200001735217
朱红梅
公司财务部
用于微信号chtools-2、chtools-4、chtools-5的提款
建设银行
4340621430093439
郁其娟
郁其娟
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零星收取销售货款
中信银行
6229980888666661
郁其娟
郁其娟
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零星收取销售货款
农业银行
6228460340000243315
郁其娟
郁其娟
用于个人生活开支,零星收取销售货款
2021 年 1-8 月,公司为配合零散客户的付款便利,存在利用公司管理的微信账户进行收款的情况。由于业务员与客户日常联络下单的微信号注册时间较早,彼时尚无企业微信,因此均注册为微信个人账号且微信资金账户仅能绑定个人银行卡。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部分零散客户的销售货款从微信账户提款至个人卡后再
将资金转至公司账户。日常管理过程中,相关销售货款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定期从微信账户提款至对应绑定的朱红梅及沈丹莉个人银行卡中,在与销售部门完成货款对账后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代收款项所涉及的朱红梅、沈丹莉个人卡均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相关款项均纳入到公司日常账务核算中。
2021 年,郁其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零星销售货款,相关款项均在第一时间通过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的 个人卡 转 至 沈 丹 莉“6228480348197709671” 的银行卡中, 2021 年涉及的销售货款为 9 笔,涉及金额为 4.23 万元。
2、个人卡资金流水的主要来源及去向
公司上述 7 个微信号均由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在上班期间通过公司专用手机登录使用,用于联络客户下单及收取部分小额货款,每个工作日下班前由业务员将专用手机统一上交至销售负责人处。财务部出纳每周核对上述微信号的收款明细并提款至对应绑定的个人卡账户内。
上述三张用于微信提款的个人卡于每月将所收款项转账至财务部前出纳沈丹莉“6228480348197709671”个人卡进行汇总, 前出纳将每个月收取的货款与业务员完成对账后,于每月末将核实确认后的销售货款转存至公司账户。
从公司的资金账户管理而言,上述个人卡账户的收支均视同公司账户存款进行相应的日常账务处理。此外,由于微信账号的提款至月末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存在小额资金留存,公司出纳及总账会计于每年 6 月末及 12 月末对相关微信账户余额进行盘存并计入公司的货币资金科目,并由会计主管最终审核确认。
而郁其娟在 2021 年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零星销售货款,仅通过其个人卡将相关款项转至沈丹莉“6228480348197709671”个人卡。由于沈丹莉“6228480348197709671”个人卡纳入到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因此相关款项均已及时入账。
报告期内, 朱红梅、 沈丹莉及郁其娟个人卡收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持有人
银行卡号
期间
期初余额
收款金额
付款金额
期末
余额
转账至沈丹莉尾号9671个人卡
转账至公司账户
用于其他付款用途
沈丹莉
621785中国银行
2021年1-8月
13.39
194.11
207.48
0.01
-
-
622262交通银行
2021年1-8月
11.02
75.65
86.67
-
-
-
622848农业银行
2021年1-8月
3.78
1,129.11
-
955.55
177.34
-
朱红梅
621669中国银行
2021年1-8月
215.21
172.34
136.29
251.24
-
-
郁其娟
622998中信银行
2021年1-8月
-
均为郁其娟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2021年1-8月共收款4.23万元
-
-
-
-
6228460340000243315农业银行
2021年1-8月
-
2.05
-
-
-
955998建设银行
2021年1-8月
-
1.50
-
-
-
434062建设银行
2021年1-8月
-
0.67
-
-
-
注 1:卡号 6216696200001735217, 2021 年产生转账手续费 169.25 元。
注 2:卡号 6217856200032107323, 2021 年产生手续费 16.97 元。
2021 年 1-8 月沈丹莉“6228480348197709671”农业银行卡资金转出中,用于其他付款用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用途
2021年1-8月
转出资金(C=D+E+F+G)
177.34
其中:提现由公司财务部门管理(D)
75.20
公司小程序测试、线上平台刷单(E)
84.64
支付费用(F)
-
退款(G)
17.50
上述个人卡中,除了沈丹莉卡号“6228480348197709671”农业银行卡存在用于其他付款用途的情况外,其余个人卡的款项均转至 沈 丹 莉 卡 号“6228480348197709671”农业银行卡或公司账户,不存在其他代付款项或款项流出的情形。
3、相关账户是否注销,是否涉及税款补缴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规范相关销售款项的收款及银行账户管理,均由公司账户收取货款,不存在公司员工个人卡或微信代为收取货款的情形。 上述公司管理的个人卡均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注销,相关款项均已转入公司账户,未再发生通过微信及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形。由于上述个人卡收付款均纳入公司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因此不涉及补缴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4、个人卡收款及付款的会计处理
报告期内, 公司个人卡收款及付款均已及时纳入到公司日常财务核算中,不存在账外循环的情形, 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公司个人卡收款的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收取的款项均为销售货款,因此在收到货款后公司财务相应计入预收账款,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2)公司个人卡付款的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付款涉及财务提现、刷单、支付费用以及退款,具体会计核算情况如下;
①提现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②刷单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③支付费用
借: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④退款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付款所涉及的上述会计核算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