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员工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我们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员工核算的,受伤前12个月中其中有6个月是停工停产状态,每个月给员工发放的是1500元的待岗生活费,员工也未出勤,等于说也把这个待岗工资平均进去了,然后导致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了,最后核定的是应发工资3050元/月。请问我们公司这样核算停工留薪是否合理?
第一,如果公司将员工未出勤期间计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争议,很可能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的是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停工停产生活费并非“原工资待遇”,而是停工停产特定状态下,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支付责任,并非员工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对价。
第二,不能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计入工伤职工平均工资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如将非正常停工放假期间待遇计入平均工资,往往低于员工的正常工资水平,将其纳入平均工资的计算中,会拉低工伤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从而可能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同时,由于天津地区社保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停工停产期间如不跨年,原则上不涉及调整缴费工资的情况,很可能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也参照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如此情况下,实际上也应剔除非正常工作的月份。
第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计算工伤员工停工留薪待遇时,如存在长期事假、长假病假或者停工停产放假的情况,应剔除非正常工资后,重新计算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保计算结果能够反映员工的正常工资水平。另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计算,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工伤员工本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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