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喝酒后会失去理智,做出一些荒唐的事情,甚至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四川一起案件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一名女子在醉酒后说出了“要渣男”的话,结果被自己的4名闺蜜真的叫来了两名陌生男子对其实施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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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据媒体报道,2019年10月12日晚上,四川省宜宾市一名女子林晓(化名)和自己的4名闺蜜在一家KTV唱歌喝酒。由于林晓平时不太喝酒,加上当天心情不好,就随意地喝了几杯。没想到,这几杯酒让她完全失去了理智,开始胡言乱语。她说自己想要一个渣男,让渣男把她玩坏。她还说自己想要和一个陌生男子发生关系,让他们找一个男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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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的4名闺蜜听到她的话,也没有多想,以为她只是在开玩笑。于是,她们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招募信息,说有个女孩想找个渣男玩玩。没过多久,就有两名陌生男子回复了信息,并表示愿意前来。闺蜜们就把他们的联系方式告诉了林晓,并让她自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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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在醉酒的状态下,也没有多问,就直接给其中一名叫李壮(化名)的男子打了电话,并约他来KTV见面。李壮很快就赶到了KTV,并带着另一名叫郑强(化名)的男子进入了林晓所在的包厢。林晓看到两个陌生男子后,并没有任何犹豫,就拉着李壮走出了包厢,并让郑强留下陪着她的闺蜜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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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和李壮走到了KTV外面的停车场,在车里发生了关系。事后,林晓还不满足,就又打电话给郑强,并让他也过来。郑强听到林晓的话,也没有拒绝,就跟着林晓去了停车场,在车里又对林晓实施了性侵。这期间,林晓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反抗或拒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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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这里,本应该结束了。但是第二天早上,当林晓清醒过来后,却发现自己身上有伤痕,并且感觉身体不适。她回想起昨晚发生的事情后,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就立即报了警。警方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将李壮和郑强抓获,并对他们进行了审讯。李壮和郑强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是辩称是林晓主动要求的,并没有强迫她。而林晓的4名闺蜜也被传唤到了警局,她们也证实了林晓当时说过“要渣男”的话,并且没有反抗或拒绝李壮和郑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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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起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认为林晓是自作自受,没有理由指责李壮和郑强,也没有理由追究她闺蜜的责任。有人认为李壮和郑强是趁人之危,利用林晓醉酒的状态对其实施了性侵,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有人认为林晓的4名闺蜜是不负责任的朋友,没有保护好林晓,反而帮助她找来了陌生男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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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应该如何判断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醉酒并不等于同意发生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趁妇女不知、不会、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性侵。因此,如果妇女处于醉酒、昏迷、睡眠等无法表达意愿或者有效抵抗的状态下被性侵,那么行为人就构成了强奸罪。
在本案中,虽然林晓在醉酒后说出了“要渣男”的话,并且主动联系了李壮和郑强,并没有表现出反抗或拒绝的意思。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她真正同意与他们发生关系。因为林晓当时已经失去了理智和判断能力,无法做出真正自主和合理的决定。而李壮和郑强明知她处于醉酒状态,却仍然与她发生了关系,这就涉嫌利用了“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因此,李壮和郑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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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朋友之间也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隐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民事活动”包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等各个阶段。因此,在朋友之间也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能随意泄露对方的隐私或者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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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文认为,李壮和郑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林晓的4名闺蜜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性侵,但是也没有尽到保护好朋友的责任,反而帮助她找来了陌生男子,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饮酒时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不要随意说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话,也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好意。同时,也要选择真正值得信赖的朋友,不要让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最后,也呼吁社会对性侵犯罪零容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