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公告】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募预重整投资人
原影一槌冀音
2024-03-29 18:22:51
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招募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具体详情请移步宝网。
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预重整一案,为维护市建公司资产的运营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建公司预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临时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方式先行招募意向投资人,欢迎有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单位及个人积极报名,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11月8日在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柳红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1102236252474U,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电线电缆、塑料管道、水泥管道、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的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二)项目开发情况 市建公司于2018年开发哈励逊和平医院住宅楼项目,该项目区域为东至红旗大街红线,南至市广播局,西至胡同,北至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项目总占地30.47亩,总建筑面积为82584.86平米,包括2#3#4#楼3栋高层住宅、社区服务用房、换热站、托儿所、商业门店、地下车库、文化活动中心、垃圾转运站,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正进行装修施工。
(三)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 涉及债务人公司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公开事项,意向投资人可自行到有关部门调查咨询,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负债等事项,可向临时管理人咨询或者开展尽职调查。
二、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自报名时起直至正式投资人确定之日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意向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意向投资人拟成为战略投资人的,应具备与市建公司重整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四)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经营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意向投资人亦可自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中应当至少有一个投资人符合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六)意向投资人具有房地产烂尾项目解遗经验的优先考虑。
(七)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的同时,需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500万元,意向投资人仅提交报名材料、未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未报名,不得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八)意向投资人需开展尽职调查的,应依法同临时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意向投资人未履行保密及其他义务的,临时管理人有权扣减相应的保证金。
(九)意向投资人应当知悉并接受标的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房产销售受限、股权转让、税收等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重整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人报酬等所有费用,能自主开展工作,熟悉工商、税务、住建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
三、招募流程
(一)提交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需向管理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主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时需提供执照副本原件审核)。
2、授权委托材料:包括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4、参与重整投资的报名意向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意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计划、经营计划等)。
(二)初步审查
临时管理人收到意向投资人报名材料后,初步审查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招募条件,并根据审查需要,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将初步审查结果通知意向投资人。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报名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保证金。
(三)尽职调查 临时管理人将通知符合招募条件的意向投资人签署保密协议。意向投资人需要对市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需向管理人提交保密承诺书,管理人在意向投资人提交承诺书及书面需求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协调市建公司予以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可对市建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或要求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意向投资人应在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四)确定意向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后,确定参与重整投资的,应向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预重整计划草案》。临时管理人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上述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施工开工计划、支付时间、清偿率、完全清偿时间等方面综合评定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应自中标(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起3个工作日内与临时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该重整投资人拒绝与临时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的,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其报名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不履行相关协议的责任 重整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表示放弃投资的,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市建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重新确定重整投资人。 如市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人民法院批准的,临时管理人自预重整程序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四、招募期限
(一)本次招募时间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17:30,意向投资人需在招募时间截止前向管理人提交相关材料,书面报名材料请邮寄至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前进南大街889号银座大厦18层会议室。为提高效率,请在材料寄出后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将报名材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临时管理人指定邮箱。
(二)联系人:李律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为预重整招募,如招募成功,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临时债权人会议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如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将直接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批准《预重整计划草案》。
(二)本招募公告并不替代或等同于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也不对披露的债务人信息承担保证或其他责任。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任何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递交报名材料并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已经接受本招募公告的各项要求,对本招募公告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并向管理人承诺予以履行,否则视为违约,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完成尽职调查后,明确不参与项目重整的或未被选定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人,前期投入由其自行承担,债务人和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
(四)确定的重整投资人因《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得到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临时管理人决定并报人民法院终止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无息退还意向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含履约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无权在此之外再向债务人或临时管理人主张其他权利。
(五)本招募公告以公开方式进行,旨在使意向投资人了解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明确招募原则、条件、流程等。本招募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同等效力。管理人将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最终方式以管理人通知为准。如在招募期限内仅有一家机构报名,报名机构符合公告条件的,直接确定为本案的意向投资人。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可与管理人联系。
本招募公告不构成要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对市建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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