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赋予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中国企业亦有权在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均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中国企业在中国法院起诉,外国企业在外国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呢?
答案是肯定的。各方都希望借助“主场优势”,从而导致所谓的“平行诉讼”现象。例如: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与美国美光科技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福建晋华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光科技提起诉讼,而美光科技则在美国法院提起反诉。
那么,一方能否以纠纷已在其本国起诉为由,请求终止另一国的诉讼程序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通常不会采纳此类理由,因为对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行使,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一国法院需审慎考虑审理案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而非关注他国是否已先行受理该纠纷,这与国内法院间处理管辖冲突的“先受理”规则有所区别。关于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3条明确规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判决生效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