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金额
德和科技 2019 年-2022 年获取专精特新“小巨人”相关政府补助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
分类
2022年
2021年
德和科技
国家重点“小巨人”
119
212
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
75
75
江苏德和
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
50
0
合计
244
287
可能被收回的政府补助金额
194
287
当年净利润
7,799.95
8,198.80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8,171.63
8,445.62
可能被收回的政府补助占当年净利润比重
2.49%
3.50%
可能被收回的政府补助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比重
2.37%
3.4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公司已退回相关政府补助 331万元。
②“小巨人”有关的工信部奖补资金、政府财政奖励资金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收到“小巨人”相关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为: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收到相关政府奖励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③对发行人的影响
A. 补助金额占净利润比重较小,且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
德和科技在 2021 年共取得 287 万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占 2021 年净利润的 3.50%,占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3.40%;德和科技在 2022 年共取得 194 万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占 2022 年净利润的 2.49%,占 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2.37%,总体占比较小,且上述均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影响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 2022 年收取 50 万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不会被收回。因此,若德和科技后续与专精特新“小巨人”及重点“小巨人”相关的政府补助 481 万被要求收回,对公司整体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之日,公司已退回相关政府补助 331 万元。
B. 公司后续获取客户订单不以是否专精特新“小巨人”为前提,且江苏德和仍然保留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
德和科技获取客户以及未来取得订单不以是否专精特新“小巨人”为前提,主要生产子公司江苏德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仍保留,后续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C. 不影响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
公司专注于绝热节能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尤其是在低温和超低温绝热储运应用装备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和实验环境,先后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火炬计划。目前,公司已拥有专利 160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项;主营产品泡沫玻璃达到美国 ASTM 和欧盟 BS EN 标准,技术水平位于行业领先。公司获得 2020 年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称号,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仍然保留。因此,不影响发行人名称中冠有“科技”字样。
(6)小结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研发投入支出均真实准确, 不存在数据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存在故意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公司 IPO 申报文件与专精特新“小巨人”申请文件存在部分数据差异系基于会计处理不同所致,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认定不存在数据造假骗取国家资金具有依据;德和科技南京滨江 LNG 储配(一期)工程“12.10”起重伤害事故属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影响发行人关于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申请和认定,亦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