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探秘⑿业委会的“户口”是个老大难

彬哲说趣事社会 2025-01-18 10:32:58

前天分享了业委会到银行开户的事,不想引起好多朋友吐槽,好像谈到业委会就一言难尽。现在关于业委会的讨论很多,我们不妨来好好聊一聊。

江岸区花桥街道经全小区43个单元共计520余户的投票,花三南区小区首届业委会顺利成立 来源:极目新闻

按照《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的一些法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性质上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这一句话我们可以看到,业委会是个组织,但在组织机构系列,没有机构代码属于没有户口的“流民”。它的法律定位、组织性质虽然清楚,身份、户口却具有不确定性。

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它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旨在实现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物业费的定价和使用监督等事项,都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策并监督执行。

业主委员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其行为的法律后果通常由全体业主承担。比如,当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若出现违约等情况,责任主体是全体业主,而不是业主委员会本身。

业主委员会没有类似企业或社会组织那样的 “正式户口”,即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它成立的程序是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其运作更加规范、合法。不过,有些地方为了便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允许其开设银行账户,用于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等资金,但这并不等同于赋予其法人地位。

不确定的定位和性质带来的问题

综合上所述,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既不是独立法人企业,也不是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更不是政府机构或特别法人。这种“户口”不确定性,给其履职和运行带来了很多的现实问题。

一是监管问题。由于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其组织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成员多是志愿人员,一言不合就走人,对其不作为、乱作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制。街道社区和房管部门对业委会的监管常常无从下手。

二是追责问题。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主体法律责任和后果。针对一些业委会的非诚信行为,以及侵占业主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不法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规范和查处。

三是报酬问题。业委会作为公益性工作,其委员履职主要基于志愿奉献。现有政策法规规定,业委会可以根据小区自身情况,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内部规定提供一些工作补贴,但无法按照工作绩效获得正常薪酬。这导致业委会委员在历经上任之初的激情之后,常常是“三分钟热度”,甚至转而寻求制度外的利益与心理补偿、选择退出或不作为。

四是认同问题。业委会法律地位的模糊以及体制地位的暧昧,影响了其社会形象的塑造。伴随着物业矛盾纠纷的大量产生,业委会有时会被视为“麻烦制造者”和“不稳定因素”,从而造成其社会形象敏感,基层政府普遍对其持有较强的防范和警惕心理。

五是收益管理问题。由于业委会的户口问题,没有机构代码证,很长一段时间业委会无法在银行独立开户。小区公共收益多采取私人账户、甚至银行卡归集,有的是在物业公司名下开设一个账户,既不利于小区公共收益及时有效归集,也不利于规范管理使用。

六是维权问题。虽然法规明确业委会代表广大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但真正遇到物业矛盾和纠纷,业委会由于自身性质的局限,以及业主大会授权才能“发表意见”的规定,与物业公司的“斗争”时常常不能第一时间发声,过程中也处于弱势。

业主委员会既不是独立法人企业,也不是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更不是政府机构或特别法人。这种不确定的定位和性质给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不便和问题,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政策和具体案例,正在逐步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如青岛对业委会在银行开户出台专门文件等,但仍有待进一步、更高层次的法律明确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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