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法庭到省高院,三次审理,两次胜诉,一次逆转——河南柘城县居民林红(化名)与农业银行的一场存单纠纷,将历史交易追溯的复杂性推至台前。因林红身体不便,2004年,其母亲赵颖(化名)以女儿名义替她存入近四万,却在2020年取款时被告知账户早已用借记卡取走,银行称资金经理财投资、转存后支取完毕,而林红方质疑操作未经授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判银行赔付,却在2023年终审阶段因途径存疑的笔迹鉴定和“监护人操作合理性”被改判驳回。
一、一审二审:银行举证不力成关键对于林红方而言,一审、二审的胜诉是法律程序对其诉求的明确支持。2020年,林红方起诉某国有银行地方支行,主张存折资金遭异常转移,要求返还存款本息。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存折关联的借记卡是否由林红或其监护人赵颖办理,以及后续资金操作是否合法。
根据判决书显示,2004年4月20日,有近四万被转入理财账户,同年10月理财赎回后转存为定活两便存单,11月该存单本息均被支取,其中1万元转入她们并不认识的案外人臧某账户。林红方坚称从未办理过借记卡,也未曾授权任何理财投资或转存操作。银行则辩称,因业务年代久远,部分原始凭证已无法提供,但交易流程符合当时系统记录。
关键争议点在于交易单据上的“林红”签名。赵颖当庭否认所有单据签名的真实性,并称“女儿无法书写,所有事务由我代办,但从未签过她的名字”。银行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因检材时隔17年,缺乏同时期样本,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退回委托。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掌握交易系统及原始凭证的一方,既无法证明借记卡开卡、理财申购等环节的合法性,又未能解释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合理性,故一审判决银行赔付本息。2021年二审中,法院再次强调“银行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维持原判。
两次胜诉让林红方坚信,法律程序已对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作出清晰界定。然而,一份笔迹鉴定彻底改变了结局。
二、终审逆转:笔迹鉴定与“监护人操作”成争议焦点2023年,银行向某省高院申请终审,主张两点:一是交易流程符合银行业务惯例,“不存在盗取可能性”;二是即便林红真的不知情,理财或者转存行为其都为受益者。终审期间,法院以赵颖2020年的客户申请单和1979年干部履历表签名作为样本,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04年10月22日的两份定活存单转存凭证进行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该两份单据上的“林红”签名与赵颖笔迹一致,但同年11月支取存单背面的签名非赵颖所写。
银行据此认为,转存行为由监护人完成,符合其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而存单支取时虽签名存疑,但银行已按流程交付存单,“客户自行支取的风险不应由银行承担”。林红方则反驳称:转存单据签名即使为赵颖所写,也不能证明其同意资金被转入他人账户,且关键取款环节的签名真伪仍未厘清,银行始终未能解释1万元转入臧某账户的合理性。
某省高院认为赵颖作为监护人,其代办转存业务属于正常履职,银行交付定活存单符合交易惯例,客户后续如何处置存单“超出银行控制范围”。尽管支取环节签名存疑,但“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改判驳回林红诉请。
这一判决意味着,尽管两审法院均认定银行举证不足,但终审凭部分签名真实性及“交易惯例”,作出了不同事实认定。林红方质疑:“为何两审认定的程序规则,在终审出现不同事实认定标准?”
三、当事人诉求:程序规则与事实认定的争议“两次胜诉到最后却被驳回”的结局,成为萦绕在他们心头的难题。其坚持要求“维持原判”的核心诉求,直指终审判决的逻辑矛盾:首先,银行始终未能提供2004年借记卡开卡申请表、理财协议等原始材料,仅以“系统记录”抗辩,而两审法院早已认定此类证据缺失构成“关键漏洞”;其次,终审笔迹鉴定仅覆盖转存环节,支取存单的签名真伪及资金流向疑点仍未解决,“用部分签名真实性推导全部操作合法,是否属于证据衔接问题?”最后,赵颖作为监护人,其职责限于财产保全,而理财投资本身具有风险,“转存签名成立,是否等同于同意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林红方强调,两审判决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银行未能自证无过错的情况下判令担责,而终审却以“历史业务特殊性”减轻银行举证义务,实质是程序适用的争议。这场诉讼拉锯战背后,既是金融机构对历史业务留痕不足的反思,也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事实推定”的深刻命题。
结语:程序规则与事实认定的博弈从两审胜诉到终审改判,这场诉讼的结局既揭示了金融机构对历史业务留痕的不足,也折射出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的现实挑战。对当事人而言,其核心诉求仍指向银行在关键环节的举证缺位。案件背后,金融机构的留痕义务与司法审查标准的平衡问题,或将成为类似纠纷的重要参照。
当历史交易遇上法律程序,它的客观还原存在现实难度,但如何在规则与公正之间寻找更稳妥的路径,仍是值得深思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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