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与裁判规则

卷云孤飞 2024-08-22 20:52:44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欠款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被告从原告处获得了价值人民币114120元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欠款时间最长达5个月,双方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并无异议;2.就支付欠款的具体金额和时间,手写如下内容:“本协议签订日起6个月内乙方(即被告)向甲方(即原告)支付完全部欠款,金额114120元”(被告在句首文字删除处按捺指印);3.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追收欠款,并向被告追收全部欠款的10%作为违约金;4.补充说明部分,被告手写“每个月内支付一部份欠款”;原告手写“(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欠款,直至6个月内全部付清)”。5.本协议自2020年7月23日生效(被告填写了日期)。原被告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

自2020年3月17日起,原告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先后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发送了自己的身份证,同时也在聊天中询问出货、回复付款还款等事项。其中,2020年9月25日10:51,被告回复原告“陈总,我刚刚跟张某某通过电话了,月底前有钱给你,以后的每个月也是月底前给”。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在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及其姐姐分别与案外人张某某的聊天记录,表明张某某承认本案债务,与被告无关。

原告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412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12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货款114120元;

二、被告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412元。

【裁判理由】

被告在明知案涉债权债务不是原被告双方直接发生的情况下,自愿与原告签署《欠款协议》,以此向原告承诺履行本应由案外人张某某承担的债务,该行为应认定为债的加入,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债务加入,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从而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民法典》第552条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债务加入的判断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之规定,债务加入的成立方式主要有2种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加入契约并通知债权人;

2.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承诺或者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承担债务;

3、原债务人债务不减免;

4、债务人将此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加入使得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严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应当严格进行审查。因此,无论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是债权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明确,在第三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因债务加入的责任显然要重于保证责任,要认定债务加入则需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将其推定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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