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902刑初101号
一、基本案情
阜新市A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纳税申报时采用少报收入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纳税款额共计281818.67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九十以上。
在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7月1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8月30日下达催告书;2019年12月19日、20日,阜新市A物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0万元,并签订还款计划。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同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20年10月26日,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共计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81818.67元。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海州区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胡某某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未做辩解。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收费困难,但愿意补交税款,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接受讯问,无前科,负责多个小区物业,业主比较满意,疫情防护做的好,认罪悔罪,建议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在经营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被告人胡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和被告人胡某某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故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刑事司法打击违法,惩罚犯罪,“疫情”给社会发展带来困难,小微企业更是步履维艰,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刑事司法一项职能,做为纳税人即要发展创效,更要依法纳税,本案被告单位系属社会服务型小微企业,疫情是必影响其收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辩解与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基本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A物业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200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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