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衢州#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衢州7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5万多元(税额6000多元)至590多万元(税额50多万元)不等,例如:衢州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金额592.71万元,税额57.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7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于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以上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郑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郑某甲系浙江A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让浙江A服装有限公司为江山B针织有限公司开具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共计972500元,税额共计141303.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A服装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并退出赃款,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A服装有限公司、郑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黄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9999.25元,其中税额169999.8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山县A橡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蔡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形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6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单位常山县A橡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常山县A橡塑有限公司补缴了税款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常山县A橡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653639.3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相关企业全额补缴税费、罚款、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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