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3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2023年12月第2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贸易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湖南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贸易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贸易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湖南九某某昱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0.3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31.43万元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2.湖南霸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9.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58.42万元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3.湖南鑫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7.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383.25万元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追诉。
但是,并不是说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数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合计发票金额2138203.14元,税额363494.52元,价税合计2501697.66元,共计申报应退税额342112.54元,至案发未退税金额342112.5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厦门市A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述湖南九某某昱贸易有限公司骗取税款120.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
但是,如果具有自首、从犯、未遂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对于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詹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26403.88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案中被告人詹某某伙同詹某2、詹某1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六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詹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詹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依法可对被告人詹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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