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淮安#
2023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淮安市1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1亿多元(税额1500多万元),例如:淮安市迈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3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4份,金额10526.06万元,税额1530.1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虚开税额最低的为15万多元,因此,1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而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汪某某作为上海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从盱眙五家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50520元,税额合计196229.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张某甲经他人介绍,由淮安A综合加工厂作为出票方,向深圳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共计450274.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即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可以在法院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341838.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董某某具体负责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环节之一,应当认定其与张某某、洪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13994.53元);被告人叶某某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该单位自首,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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