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12-19 15:16:27
广州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律师在把手案例网,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检索了广州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不起诉案例,共检索了13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有9份不起诉决定书,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审查认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有2份不起诉决定书,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但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另外2份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相关案例如下:

辩点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1.1.案例一:董某某骗取出口退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1.2.办案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董某某芳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辩点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2.1.案例二: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2.办案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唐某某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辩点3: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

3.1.案例三: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税299124.43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4.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税219496.21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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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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