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盐城#
2023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盐城共计有37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部分企业还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7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90多万元,税额最低的为8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1亿多元(税额1.8亿多元),例如:射阳县宇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至2021年6月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44份,金额117881.46万元、税额18861.03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51份,金额104766.64万 元、税额16762.6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上述某能源公司虚开税额18861.03万元,已远超250万元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经赵某某的介绍,盐城A木制品有限公司为江苏省响水县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张,价税合计1560550元,税额215248.24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15248.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盐城市大丰区A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盐城市大丰区A建材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盐城市大丰区B运输有限公司虚开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3069170.65元,税额291583.96元,价税合计金额3360754.6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盐城市大丰区A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立案前补缴全部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盐城市大丰区A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即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为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银行资金流水账目,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较大(税额1590878.6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胡某作为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而其代为单位退出部分被骗税款的行为,应予准许,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可予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