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金华#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金华有10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部分公司的责任人员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
10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金额从460多万元(税额70多万元)至8200多万元(税额1300多万元)不等,例如:义乌市利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份,金额8247.07万元,税额1319.53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1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责任人员已被判刑的公司。例如:东阳市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金额953.86万元,税额152.62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5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做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因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已对法定代表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再对其进行重复处罚。
以下是何律师检索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刑初10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共计58155.3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雇佣他人到各地注册汽车销售空壳公司,并将申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给詹某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17余万元,根据其所起的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从犯。辩护人彭某某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1.案例二:詹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刑初20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詹某某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价税共计8155.31万元;孙某某票面价税共计1250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退出部分赃款,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1.案例三:谭某等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刑初59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谭某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价税共计23497.61万元;刘某票面价税共计12442.96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刘某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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