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4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4年第 0008-0013、0017-0019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11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州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211家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11家公司中,涉及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广告、建材、咨询等多个行业,其中,数量最多的是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公司。211家公司虚开的价税合计金额在5000元至13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鑫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均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088份,金额合计13062331.76元,税额合计301326.94元,价税合计13363658.70元。处理决定及依据: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08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3062331.76元。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会有什么责任呢?
一类是行政责任;一类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虚开发票的,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对于罚金的多少则根据虚开金额的多少来裁量。
根据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等多地税务局联合发布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并分别处以罚金。1.较轻: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1)虚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因此,对于211家公司中虚开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能会面临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上述标准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彭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彭某某通过同案人为广州市增城区某学校开具十份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23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还所获赃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不起诉。
上述公司中,虚开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合共人民币10464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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