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及影响出发,分析元代转运司由盛转衰的本质

曜瑞说历史 2023-04-07 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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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之事,自古即有,但唐代始设转运使主管此事。

转运使当时多一以重臣兼领,其办理公事的机构为巡院。元代转运司权重时,不仅负责转输军需物资,而且征收各色赋税,主要是盐税和茶税,此外还一度具有考核官吏、监督行政的职能。

转运司设立之初即操纵在权臣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人手中,做过一些干政害民之事。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抹煞掉它所发挥的作用,其聚集、转运财富的职能为忽必烈实现其统一大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显然,这种“中统之兴”、“至元之隆”的局面与转运司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元代转运司产生的历史背景。

金初转运使“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从此中原人民所受的剥削日益加重。燕京行尚书省征收、转运赋税的职能即演变为后来的转运司的职能。

1.元世祖朝转运司的职能及地位

元世祖朝转运司作为中央派出,在全国各地征收转运赋税的财政机构,其征税范围并不仅限于粮食,还包括盐、茶、酒、醋、铁冶、市舶等税收,以及其他军用物资。

下面笔者就所收集到的材料,对元世祖朝转运司具体转输财物的职能及其地位作一探讨。职能部分,主要从转运司征收、储存与转运物资的方式,进行探讨。

此外元世祖朝转运司还有一定的监察和参与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因各类转运司转输财物的基本方式相同,因此在此作总体说明。

在地位部分,笔者将通过转运司与其他财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来说明转运司在元世祖朝的地位。以盐运司为例。

可见,除了运司官员监视交卸过程外,肃政廉访司官员也要派人或亲自参与物资交卸过程,以保证转运物资的顺利交接。

因为在此过程中,主管官吏最易产生贪污腐败行为,导致物资流失。但无论国家如何派人监督转输物资的交卸过程,期间物资耗损、官吏侵渔现象仍时有发生。

而且这种监督交卸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因此到元世祖朝中后期,允许百姓以钞代物纳税,转运司仓库的物资征收出现了货币化的趋势。这样不仅商人可从中获利,而百姓且官府、两便。

这虽然是推行至元钞的措施但负责征收、转运赋税的转运司自然也因此节省了不少人力、物力。

物资储存方式各地转运司因其地形设立仓库以储存征收的物资,临河海的地方常常濒河、海建立仓库。

《至元新格》中即规定:“诸仓库官新旧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监视,在外各路正官监视,沿河仓分潜运司官监视’。

元初,各都转运盐使司分别设盐场煮盐,且直接在盐场售盐,而不设仓库。

郝彬在元朝统一江南后任户部尚书,经理两淮盐赋,建议“度舟揖所通、道里所均,建六仓,煮盐于场,运积之仓”后即确定为法制。

这样由仓库官管理,便于转输,也可防止盐场官作弊。

这类仓库多为转输、调剂物资而设,此外,还有一类为转运司管理的仓库,即常平仓。

至元六年为平衡物价而设。

百姓欠收时,降低物价售粮,以便聋饥不损民”,农业丰收时,则增价稚米购粮,以便“丰不伤农”。

常平仓中粮食是由转运司转输的和捉粮,及各河仓的余粮贮积而成。

至元二十二年,立“诸路常乎盐铁坑冶都转运司”。以盐课、铁课等格粮储积于仓,以备荒年。

运司下属粮仓的官吏有监支纳、大使、副使等,不同运司相同职务的官吏级别不一定相同,这要视各转运司的重要性而定。仓库官员负责收纳、保存征收的税收物资,责任至重。

2.元世祖朝转运司的职能及地位

在保管库存物资的过程中,有的官员不尽职守责。

以致产生违法行为:有盗取所保管钱粮的;有接受百姓贿赂后,出卖仓库物资,而只收受其贬值的飞钞的;有委任亲属为守仓人员,以致偷盗官粮的;有私自改变粮具,多收民租的,等等。

这样势必造成大量库存物资的流失,元代法律对此规定了详尽的处罚措施。

至元二十七年,因仓库官盗取钱粮,江淮行省平章沙不丁,即上言要依宋代法律“鲸而断其腕”,忽必烈认为这是“回回法”,才不予采纳。

有的官员虽尽心保管,亦难免造成粮食等物资的耗损,因此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级官员非理需索,则会导致倾家荡产。

如至元八年,“忙安仓失陷米五千余石,特免征,仍禁诸王非理需索”要调动仓库官员的积极性,还须从惠民的角度制定政策。当时即有官员建议,颁布对仓库官的奖励措施,“令各处上三户入费得爵、增筹进秩。

无使利归于转运司,上自省部官,下至州县、仓库,同臣子,康禄不可不均”。

这样可促使仓库官更好地履行职责,以保证国家物资损耗最少。

物资输出及转运方式转运司仓储物资的用途大致有三:首先,这些物资多数被输往军队,以供给军需。

其次仓库储存物资多上供京师,以供给皇家消费及用作诸王百官的律禄。

平宋后,为了将亡宋财物尽行输往京师,即建立了江淮等处转运司。再如至元十七年,“割建康民二万户种稻,岁输酿米三万石,官为运至京师”。

再次,赈济饥民,这部分物资主要来源于常平仓。

高良弼任河南路转运使期间,当地发生了一次早蝗灾害,高良弼便“发座下估市粟以济其饥”,即将运司仓库所贮粮降价卖给人民,以拯救饥民。

再如《秋涧集》中所载:“河间路转运司应收到物解不下五七万石,宜无令回易原钞,验原价直输河仓……如本路百姓缺食,官定平价发卖”。

至元十六年,“又以江南潜运旧米贩军民之饥者。”至元末,则运钞贩济饥民,如至元二十七年,“隆兴、苦盐汗等释饥,发钞七千锭贩之”。

可见,转运司在救治百姓疾苦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仓储物资的流出方式不一。

官运物资,运司要派人监视物资出仓,由押纲人员,如千户、万户等护送。

而商运物资,一般由商人先去运司买“引”,再拿“引”去领取物资,到规定的地方销售。

以售盐为例,元太宗初期,对盐施行官运官销的专卖制度。

因此而造成了很多不便,“其所赋车,州县发韧自灶,远或数百里组,先与直三分之一至锅尽售之,一遇霖僚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

行都统万户事荣显祖向中书.省建议,“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

于是,中书省改变了售盐方式,“设灶户,给工本,煮盐入官,照引出发”。即给灶户工本费,令其在盐场煮盐。然后“运积之仓,岁首听群商于转运司探仓筹定其所,乃买券”。

“在盐运往仓库后,要分装成数量均等的盐袋,这个过程由转运司判官监视完成,“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要解重均平,无有余欠”。

然后由运司官员在仓库统计盐量,通过抓阉的方式,确定商人销售盐的区域范围,再卖给其盐引。

其详细售出过程为:“客旅贩茶货,纳讫正课宝钞,出给公据。

前往所指山场装发茶货,出山查据,赴茶司缴纳,倒给省部茶引,方许责引随茶诸处发卖毕,限三日已里将引于所在官司缴纳”。即卖茶商人交纳正课后,才给公据,并据此去规定的山场装茶,装毕,凭公据出山。

并到茶运司交纳公据,茶运司发给茶商行省版发的茶引后,茶商才能携带茶引去卖茶。茶叶卖完后三天内,要将茶引交所在官府收缴。

综上所述,世祖朝转运司的职能主要还在于转输军需物资,为国家征收并上贡赋税,虽有一定的监察和参与行政管理的作用,但已不是其主要职能。

元朝官员腐化有名,转运司官员也不例外,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行为。

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转运司的确立,就当时的背景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确实为当时国家的统一,以及部分地维护百姓的利益,做出了贡献。

3.转运司在元世祖朝趋向衰落的原因

最初试行海运时,只设立两所万户府管辖。至元二十四年,海运地位提高,才设行泉府司进行管辖,后由于其腐败行为败露。

元廷又设海道都潜运万户府管理海运。这些机构的设立使元代的运河运输及海运逐渐走向正规化。

由于“转粟京师多资东南,居夭下什六七”,如只由国家负贵转输,势必造成沉重的负担。因此国家对商人运粮明确表示支持,“江淮等处米粟,任从客旅兴贩,官司无得阻挡,搬贩物解车船,并免递运”。

唐朝中后期,藩镇割据一方,掌管地方行政、军事、财政大权。

所收赋税不上供中央,大大削弱了中央的财政实力,导致后来的混乱局面。

宋朝建立后,吸取前代的教训,将行政、军政、财政大权逐渐统一于中央。

转运司管理的上供中央的赋税,有一定的数额。这从运司官员向中央纳“常课”之后,再缴“羡余”可以看出。

但在元世祖朝前期,转运司征收的赋税除运往京师外,其余多输送到军队中以供给军需,留给地方的很少。

这与蒙古人最初好战的民族特征是分不开的,何况此时有镇压蒙古诸王、汉地世侯叛乱的战争,及入侵日本、灭亡南宋的战争。因此元初转运使也多称“军储转运使”。

从这个意义上看,转运司可以说是实现中央财政集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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