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如何认定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登记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定代表人系股东委任的情况下,首先从委托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出发,其次重点审查当事人与公司的实质关联性、通过自治途径解决诉请事项的可行性、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可能等因素综合审查。
阅读提示:现实中,有的自然人明明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却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续该挂名法定代表人因个人生活工作的原因可能需要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而由此与公司产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工商登记的主张是否成立?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公司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宜兴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程序辞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涤除身份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简介:
1.2011年7月8日,某科技公司注册设立,股东为某和公司、某贸易公司。某科技公司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及董事长均系某贸易公司委派,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则可以连任。
2.2012年6月,某和公司将股份转让给某集团公司。2014年7月,某贸易公司委派徐某(原告)担任某科技公司董事,兼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时,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完成变更登记,并将认缴注册资本期限延至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四年内。其中,2011-2012年,某科技公司认缴注册资本资金未到账,无生产经营内容。
3.2018-2020年,某科技公司先后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18年7月,某贸易公司因未参加2014-2015年的年报公示、纳税申报、且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被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月,某集团公司宣告解散。
4.原告以自己非某贸易公司员工、仅为某科技公司名义员工,因被告从未实际经营、无实际经营场所,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徐某不再具有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登记。
5.2022年5月18日,宜兴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不再担任某科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徐某要求涤除某科技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综合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选任规则、徐某的任意解除权、徐某与公司的实质关联、徐某自治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徐某是否存在逃避公司债务、规避执行措施的情形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徐某要求涤除登记的主张成立。
宜兴法院认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董事长亦由无锡某贸易公司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徐某于2014年7月起担任某科技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即于2017年同期任期届满。
通常情况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义务。徐某虽为某科技公司名义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但根据某科技公司实际情况,徐某不具备再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条件,该身份应予涤除。理由在于:
1.徐某接受委派成为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与某科技公司形成委托关系,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徐某通过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表明双方间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
2.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事务,对内履行管理职责,徐某不持有某科技公司股份,未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领取报酬,且连续多年从事其他工作,与某科技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条件。
3.某科技公司成立至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股东经营异常被吊销执照或解除,徐某无法通过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协商确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并办理变更登记,如司法不予干预,由徐某持续承受法律风险有失公允。
4.通过对某科技公司综合现状分析,未发现徐某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措施等情形。
综上,宜兴法院认为徐某主张成立,判决确认徐某不再担任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号:(2021)苏0282民初10454号],[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实战指南: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之前,建议先行核实确认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诉请事项的可行性。
本案生效裁判中,法院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徐某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自治途径解决涤除登记事宜的可行性,认为徐某无法通过自治途径解决其需求,并以此作为支持徐某诉请的理由之一。
在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正式向法院诉请登记之前,先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尝试是否可以启动自治途径涤除自身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方面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在这一过程中留取证据,为后续顺利推进诉讼进展预先准备便利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法》(2023修订)自2024年7月1日实施之后,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要解决涤除登记的问题,最为便捷、迅速的一个途径是直接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辞任书。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时,建议围绕参与公司实际管理的程度较轻或者基本没有参与、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公司缴纳社保、长期从事其他工作等要点收集证据并论证自身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
本案生效裁判中,徐某陈述,其仅仅是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员工,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无经营场所,徐某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无入职、离职手续,当庭提供了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法院也前往某科技公司的住所实地探访情况。可见,此类案件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将诉讼应对的重点放在何处。
在此,我们建议,法定代表人围绕自身对公司经营管理无实质关联或者关联性较低、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具备让自己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搜集证据并论证。一方面可以搜集自身社保缴纳记录、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自身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一直在从事其他工作等证据从正面证明自身不参与或者基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另一方面结合公司及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经营异常情况、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公司未在住所地办公、公司在自己要求和协商后无法顺利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等关于公司不具备实际经营条件的证据来侧面论证自身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可能。尤其,针对公司未开展经营的情况,如果时间允许,我们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好实地探访,先行向法院提供证据,积极完成举证义务,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时,建议围绕自身不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可能搜集证据并论证。
本案生效裁判中,法院将徐某不具备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作为支持徐某诉请的理由之一。
在此,我们建议,挂名代表人在诉请涤除登记时,事先通过公开渠道先核查是否存在与自身具有关联的公司债务、公司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如果有,要对具体的债务情况进行梳理,针对该债务具体情况、结合自身未实质参与公司实际管理、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等情况向法院论述自身不应牵涉其中。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登记时,建议结合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选任的规定、通过委托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理论,论证自身有权要求诉请涤除登记。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章程显示法定代表人是通过股东某贸易公司委派担任的,在法院的论述中,通过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理论和规则,论证了挂名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诉请涤除登记。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在备诉时仔细核实公司章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为自身借用民事委托关系的相关理论说理提供充分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