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烧烤摊与女子认识约出喝酒,趁醉酒发生关系,女子反抗抓伤男子

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2023-02-10 11:28:25

在烧烤摊与女子搭讪认识后约出喝酒,趁女子醉酒发生关系,女子反抗将男子抓伤,是否应当赔偿医药费呢?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天凌晨3时许,男子李宁在烧烤摊与被害女子孙丽搭讪认识后互加微信。几天后,李宁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孙丽出来喝酒,孙丽带朋友一同赴约。当日6时许散场后,李宁驾驶电动车将醉酒的被害人孙丽带回自己的出租房内,不顾被害人孙丽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害人孙丽咬伤李宁的右臂肱二头肌,还抓伤其左侧肩膀和背部。案发后,被害人孙丽拨打110电话报警。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宁的行为如何处罚,孙丽咬伤李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

释案说法

一、 李宁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本案中,孙丽和李宁才刚刚认识不久,李宁将孙丽约出后,趁机灌醉孙丽,利用孙丽醉酒后反抗能力消弱的情形,强行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孙丽奋力反抗,并及时报警。显然李宁的行为违背了孙丽的主观意愿,李宁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孙丽抓伤李宁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李宁对孙丽实施强奸行为,属于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孙丽为反抗而咬伤、抓伤李宁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在该过程中,虽然造成了李宁右臂肱二头肌以及左侧肩膀和背部受伤的情况,但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强奸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宁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能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李宁的处罚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0 阅读:4

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简介: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专注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