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复发后发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101余万元,起诉银行赔偿损失

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2023-04-16 10:48:19

家住北京的李大爷,碰到了一件烦心事。2019年,李大爷经医院确诊得了癌症,经过治疗,李大爷的病情稳定了,可不幸的是,2020年李大爷的癌症复发了,李大爷在准备钱财继续治疗时,到医院取钱发现账户上少了101万余元,李大爷马上调取了银行记录,发现钱都转入了辽宁鞍山的一个家具厂。李大爷认为自己的卡被盗刷了,在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和利息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老人一怒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来源: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大爷生病本就是一件糟心事,钱又没了101余万元,双重打击下,李大爷的病情更加严重了,李大爷仔细回忆了一下,自己那段时间根本没有大额的开支,这些钱不是自己取出的,李大爷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调取了交易记录,显示在2019年1月27日,自己的账户上有1015700元的转账支出,交易地点是辽宁鞍山铁东区的一个家具广场。

李大爷就纳了闷了,银行卡一直在身边,自己也没有去过辽宁鞍山,银行卡也没有开通电子支付功能,怎么会有大额的支出呢?

李大爷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可是银行也有责任,在要求赔偿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返还1015700元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银行是否有义务赔偿呢?

释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关于银行卡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大爷主张银行应当赔偿自己损失,那么李大爷应当提供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证据,据此,李大爷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 “盗刷”前后的超市小票,以证明自己一直在北京,根本没有去过辽宁鞍山。

李大爷认为,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涉案的101万余元的交易根本不是自己所为,自己也未向任何人透露过银行密码,出事时自己身在北京,自己和银行签订了储蓄合同,银行方应当保障自己的合法存款不受非法侵犯,现在自己的账户上少了101万余元,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银行在法庭应诉时辩解,银行方对李大爷的每笔交易都在进行了短信提醒,包括101万余元的交易,并提交了短信提醒记录,李大爷的银行卡存在多次异地交易的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李大爷提交的超市小票也不足以证实当时李大爷人在北京。银行卡上少了101万余元,李大爷也没有报警、向银行报备,在需要用钱时才起诉银行,不符合常理。

银行方不同意赔偿李大爷1015700元的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在法庭上,李大爷和银行方在各执一词,都拿出了相应的证据,那么法院应当采信谁的说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谁的证据更有说明力,法院就采信谁的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银行方的证据,因为李大爷的银行卡在出现101万余元转账时,根据银行方提供的短信提醒,银行已经通知李大爷账户上有变动,李大爷当时也未向公安报警或者银行报备,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李大爷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官司是打败了,如果李大爷的银行卡真的是被盗刷的,李大爷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追回被盗钱财。

那么,对于咱们储户来说,在什么情况下,银行方存在责任应当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在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储户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后,银行方承担赔偿责任。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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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简介: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专注法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