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在辽宁大连,男子李某到大连市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没想到李某刚到岗工作6分钟,就突然晕倒在地,周围群众和同事迅速将李某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李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李某系死在工作岗位上,申请作工伤鉴定。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是因公死亡,但李某刚入职,公司还没有给其办理工伤保险,这就意味着公司或将赔偿百万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应当如何认定呢?
释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虽然仅入职工作6分钟,但其和保洁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李某死亡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岗位上,并且从事和工作有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保洁公司在李某入职时并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这就意味着李某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这些加起来可能要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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