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昌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兵系某公司维修技术人员,2018年入职公司,但当时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李兵缴纳社保。
2021年12月7日,李兵来到公司上班,进入工作地点后未外出。第二天,公司同事来上班,发现李兵躺在沙发上,人已经没有了呼吸。
李兵死后,李兵的母亲认为儿子李兵是在工作期间死亡,系工伤,于是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也作出了“视同工伤”的决定。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认为李兵的行为已经不属于工伤,不应赔偿李兵母亲的要求。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法律问题,李兵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应当如何认定呢?释案说法
公司认为,李兵的行为不属于工伤。并提出了理由:事发时工作设备未开启,且李兵在沙发旁,鞋摆在附近,死亡时可能正在休息,属于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兵虽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从2018年入职到2021年死亡,一直在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李兵死亡的地点是在工作单位,系其经常工作的场所,李兵从白天进入工作场所后,虽有休息,但总的来说是处于一个工作的状态,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行为,均与工作与关,应当推定其死于工作时间、岗位,应当认定为工伤。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天系李兵上班日期属工作时间,事发地应视为工作岗位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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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是工作中就感觉不舒服,但没太在意,以为关闭设备到旁边休息一下就好了,没想到太严重直接没了,所以认定工伤没问题
这工伤认定有点马虎,工伤就是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的伤害,睡在哪里死了可能因为个疾病而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