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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西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酒类、饮料等10大类食品共计142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32批次、不合格10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隆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汽车站吕梁鑫茂源超市有限公司汽车站店经营销售的亮芹玉米面(2.5kg/袋),玉米赤霉烯酮(实测值:103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6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玉米赤霉烯酮,是玉米赤霉菌的代谢产物。主要由禾谷镰刀菌产生,粉红镰刀菌、窜珠镰刀菌、三线镰刀菌等多种镰刀菌也能产生这种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其产毒菌主要是镰刀菌属(Fusarium)的菌侏,如禾谷镰刀菌(F.graminearum)和三线镰刀菌(F.tricinctum),主要污染玉米、小麦、大米、大麦、小米和燕麦等谷物,其中玉米的阳性检出率为45%;小麦的检出率为20%。玉米赤霉烯酮的耐热性较强,110℃下处理1h才被完全破坏。它还具有雌激素样作用,主要作用于生殖系统,可使家畜,家禽和实验小鼠产生雌性激素亢进症,能造成动物急性或慢性中毒,引起动物繁殖机能异常甚至死亡,可给畜牧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可引起流产、死胎和畸胎。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含赤霉病麦面粉制作的各种面食也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如恶心、发冷、头痛、神智抑郁和共济失调等。
2.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安宁大街电缆厂宿舍楼张亮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25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本次抽检的餐具-碗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南路林清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林清泉桶装饮用水(18L/桶),电导率(实测值:11.8μS/cm,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μS/cm);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电导率,是饮用纯净水的主要质量指标,水的导电能力的强弱程度,就称为电导率。电导率反映了水中离子的含量,是衡量饮用纯净水纯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包装饮用纯净水》(GB 17323-1998)中规定,饮用纯净水中电导率的最大限量值为10μS/cm。本次抽检的林清泉桶装饮用水中检测出电导率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过滤设备的反渗透膜使用时间较长后发生堵塞或破损,清洗不到位或未及时更换;也可能是原水预处理不达标,造成反渗透设备进水水质较差,从而导致产品电导率不合格。
4.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云长花园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奇异果,氯吡脲(实测值:0.06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氯吡脲,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细胞分裂素活性,能促进细胞分裂、分化、器官形成,蛋白质合成,提高光合作用,促进结果等,广泛用于农业,园艺和果树,促进细胞分裂,促进细胞扩大生长,促进果实肥大,提高产量,保鲜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奇异果中氯吡脲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次抽检的奇异果中检测出氯吡脲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种植过程中为促进果实生长等目的而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有关专家表示,。氯吡脲虽然有促进果实膨大,促进细胞分裂的功能,但其使用浓度不宜过大,否则对人体健康不利。
5.山东省青岛市张家楼街道青岛西海岸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紫林路北、凤仪街东的清徐工行综合楼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分公司经营销售的鬼舵手大佬咖啡奶油利口酒(700mL/瓶 配制酒),氰化物(以HCN计,实测值:11.3m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8.0mg/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氰化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相当多的食物与植物中含有氰化物,如杏仁中含有的苦杏二苷;氰化物还是生活饮用水中比较常见的污染物之一;酿酒过程中,一些野生植物和沙料含有的氰苷经水解可以产生氰化物。因此,氰化物是饮用水、白酒、含杏仁饮料的一项重要安全指标。本次抽检的鬼舵手大佬咖啡奶油利口酒中检测出氰化物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不合格或工艺不过关造成。
6.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池街道兴南市场东海鱼业销售经营部销售的鲤鱼(淡水鱼),恩诺沙星(实测值:23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鲤鱼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7.河北省河间市南八里铺开发区正和酱菜厂生产、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米西村城关供销社有限责任公司供销超市米山店经营销售的糖蒜(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1.6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在酱腌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量为0.1g/kg。本次抽检的糖蒜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而又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含硫类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是使用硫磺熏蒸漂白这种传统工艺或直接使用亚硫酸盐浸泡所造成。有关专家表示,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8.山西省吕梁市南安镇工业园区汾杏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解放西街与天晚集北路交叉口美市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晋楚竹叶酒(2.5L/桶 38%vol 露酒),酒精度(20℃,实测值:33.2%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8±1.0%vol);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其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露酒》(GB/T 15037-2006)中规定,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本次抽检的晋楚竹叶酒中检测出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更有可能是涉嫌制假。有关专家表示,酒类食品中关键指标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产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更大。
9.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美味小镇永红面馆经营销售的老醋蛰头,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65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海蜇制品中的铝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本次抽检的老醋蛰头中检测出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10.山西省临汾经济开发区工业路南侧玖盛园小区馨源生活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实测值:0.05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噻虫嗪,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广泛用于水稻、玉米、油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如蚜虫、飞虱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本次抽检的香蕉中检测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了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山西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成太原、吕梁、晋中、临汾等市、县(区)监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山西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及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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