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杭州公布15批不合格食品,含甲鱼、沼虾、辣椒、花生米

聚集食安全 2024-05-14 1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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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三大环节各大类食品共计1153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1138批次,不合格15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吉鸿商贸大厦三墩农贸市场健中水产店经营销售的沼虾,呋喃妥因代谢物(1-氨基-乙内酰脲,实测值:5.4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妥因代谢物,是一种硝基呋喃类广谱抗菌药物,抗菌谱较广,口服后吸收迅速而完全,排泄也较快,在尿中排出量可达40-50%,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均不得检出。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检测出呋喃妥因代谢物的食品,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食欲差和腹泻等,对人体健康不利。此外,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2.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生兴路陶道彬蔬菜店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45×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3.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塘萍路郑于信果蔬店经营销售的河虾(活体),恩诺沙星(实测值:374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µg/kg);

4.杭州市萧山区市北市场紫馨蔬菜店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852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5.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时代天街商业中心杭州辣柒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5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本次抽检的鳊鱼、河虾、武昌鱼等水产动物食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或者经营商贩在养殖和贩卖的过程中不规范的使用兽药,并不严格的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头昏、头痛、失眠、皮疹、皮肤瘙痒等。

6.杭州市滨江区天官东路杭州长二农贸市场常杰蔬菜店经营销售的武昌鱼,恩诺沙星(实测值:1.57×10³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μg/kg);氧氟沙星(实测值:8.1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氧氟沙星,是一种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中规定,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μg/kg。本次抽检的武昌鱼、外塘甲鱼、甲鱼中检测出氧氟沙星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氧氟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发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影响。

7.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荆山湾杭州宏丰家居城苏州雨润发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外塘甲鱼,孔雀石绿(实测值:8.28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实测值:23.8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外塘甲鱼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有关专家表示,孔雀石绿进入水生动物体内后,会快速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

8.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乐汇中心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古墩路分公司经营销售的甲鱼,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3.88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实测值:40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µ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甲鱼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呋喃唑酮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或运输中违规使用抗菌药。有关专家表示,长期摄入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能会引起人体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病症,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9.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逸仙路杭州临平中山路农贸市场欣智食品店经营销售的花生米,镉(以Cd计,实测值:1.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

10.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五常大道杭州物美东汇百货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冰鲜鱿鱼,镉(以Cd计,实测值:3.2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花生中镉(以Cd计)的限量值为0.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的限量值为2.0mg/kg。本次抽检的花生米、冰鲜鱿鱼中检测出镉(以Cd计)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长在镉富集的环境中,导致产品对环境中镉的富集过多。有关专家表示,由于镉排泄缓慢,人体通过食物摄入镉之后,可对肾脏和肝脏造成巨大伤害,还可以造成骨质疏松和软化,日本就曾发生因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此外,镉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可引起贫血;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

11.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兰苑新村英烈路晓雨超市经营销售的辣椒,啶虫脒(实测值:0.29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啶虫脒,是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具有层间传导活性和触杀、胃毒作用,用于防治半翅目(特别是蚜虫)、缨翅目和鳞翅目害虫,叶面或土壤处理,适用作物广泛,特别适用于蔬菜、果树和茶树,广泛用于水稻、蔬菜、果树、茶叶的蚜虫、飞虱、蓟马等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生鲜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本次抽检的辣椒中检测出啶虫脒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了快速控制虫害,超量使用并未遵守休药期规定所致。相关资料显示,啶虫脒作为烟碱类杀虫剂,干扰神经系统中起重要作用的乙酰胆碱的正常功能,使神经传输保持开放状态,引起异常兴奋。有关专家表示,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容易引发人体中毒,导致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影响。

12.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路江南豪园农贸市场小微卤味店经营销售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93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0mg/kg);

13.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复兴南街小象小吃店经营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48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0mg/kg);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后所产生铝残留数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可以在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但其铝(Al)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在海蜇制品中的铝的最大残留量为500mg/kg(以Al计)。本次抽检的凉拌海蜇、油条中检测出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工生产企业或个人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有关专家表示,铝不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不参与正常生理代谢,具有蓄积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14.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东方茂)新潘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骨碟,大肠菌群(实测“检出”,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有关专家表示,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食品中的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本次抽检的餐具-骨碟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大肠菌群的原因,一般是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消毒剂的浓度不足、消毒的温度设置过低、消毒的时间不足等等,也可能是由于消毒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所导致。

15.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东方茂)新潘烤肉店经营使用的餐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104mg/100cm²,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本次抽检的餐具-杯子中检测出违禁物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近年来,科学家们发现,洗涤剂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孕妇使用不慎,不利于胎儿的发育。 同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还会对皮肤产生影响,人们通常形象地将做家务所造成的手部肌肤粗糙,称为“主妇手”。其实“主妇手”只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更确切地说它是由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引发的一种皮肤病。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县(区)监管部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责令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防控措施与核查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开展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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