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遭遇网络诈骗,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真实案件趣 2024-03-12 18:42:47

财务总监遭遇网络诈骗,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丽丽是一家国有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日,丽丽被公司办公室主任拉进了一个微信群,说是在公司大的工作群之外建立的一个领导群,群内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领导成员。

董事长在群里对丽丽说现在正在开会,用微信联系不要打电话。

之后,董事长对丽丽说让丽丽与王总联系关于修改合同的事情,丽丽就与王总联系沟通。

联系沟通后,丽丽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发给了董事长,董事长表示同意,并让丽丽将保证金96万元打入王总的个人账户。不久,董事长又发出指令,要求再支付王总合同预付款80万元,丽丽照办。

丽丽确信董事长是真的,并没有在意微信群内多次弹出的“与对方发生资金往来可能存在风险。请注意核实身份,涉及汇款、转账等务必电话确认,谨防诈骗”的提示,也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付款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先审批后付款,收款只能进入对公账户等相关规定。

丽丽事后也没有立即向董事长进行汇报,直到一个多星期以后,丽丽见到董事长说起此事,才知遭遇网络诈骗,原来所谓的领导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和王总等一切都是子虚乌有,都是骗子精心设计的。

丽丽和公司赶紧报警。

经过警方立案侦查,追回被骗资金75万元,还有101万元未能追回。

案发后,丽丽深知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退赔了部分款项,但无力全额退赔。

丽丽作为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由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丽丽被开除公职,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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