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出纳用公款赚利息,触刑法,男子被判挪用资金罪

真实案件趣 2024-03-21 20:47:07

贪小利,出纳用公款赚利息,触刑法,男子被判挪用资金罪

江西省吉安市农民大明,年过半百。

在村民的印象里,大明忠厚老实,颇有威望,深得村民信任。大明被推举担任村民小组出纳,管理村里的集体资金。

村民小组并未设立对公账户,村民小组研究后决定指定大明在县农商银行开设的账户1为村小组集体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卡和密码由大明保管和掌握。

大明将村民小组经清算后的第一笔集体资金9万余元存入农商银行账户1中。

在管理集体资金账户过程中,大明发现集体账户中经常有大笔资金闲置,而活期利息很低,大明就产生了利用集体闲置资金赚取利息的想法。

大明在未经过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并将村小组的集体资金存入该账户。

之后,大明多次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用于办理定期存款、七天个人通知存款等业务,赚取利息的。

比如,大明从银行卡2上支取了5万元村小组集体资金,办理了一年期整整定期存款,到期后共获得利息1553.83元。

大明共进行类似的操作11次,共挪用村小组集体资金52万元,获取利息12558元。

有关机关在村务审计中发现线索,大明被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大明作为村小组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保管的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大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大明经组织研究同意将公款存入其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已经违反了公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他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决定将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则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的资金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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