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中山市共计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中山市卓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63.21万元,税额47.2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68.2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4.1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中山市华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0.93万元,税额4.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山市悦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15.80万元,税额2.0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3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中,中山市卓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7.22万元,已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9〕207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授意公司员工与他人联系,两次虚开共计1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29699.81元) 。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355号)
2.3.简要案情:谢某某授意员工与他人联系,为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共计虚开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52660.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某身为公司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A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2071刑初10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60685.3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补缴相应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应以本院认定的为准。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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