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4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佛山有3家纺织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纺织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佛山市雅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07份,金额为19975万元,税额为2600.3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佛山市绣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7份,金额为4744.10万元,税额为616.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佛山市漫某纺织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3份,金额为4331.64万元,税额为563.1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3家纺织公司虚开的税款数额都在500万元以上,其责任人员如果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对于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款合计3003606.3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分别是某厂的法定代表人、出纳,二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潘某某通过家属退缴了违法所得1300000元,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A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所提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税与罚注:《解释》是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上述两个案例分别是2018年、2019年的案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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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该吃吃,该喝喝,反正有财务去顶
别查了,没有多少个是清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