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罚款或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05 16:12:58
沈阳2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罚款或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0多万元至4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沈阳广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00份,票面额累计4681.6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分别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

上述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250万元,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判处刑罚。

此外,虚开金额达到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虚开金额共计774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于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达人民币1241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对于被告人于某辩护人提出的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3.1.案例三:庄某某、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徐某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12419820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庄某某、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犯罪所得,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认罚,以上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因被告人庄某某、徐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庄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上述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参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负责于某与毛某某之间的沟通联络,并安排案涉发票返点钱款在庄某某和毛某某之间的分成,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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