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5-26 15:22:24
绍兴: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山东芝罘区A贸易经营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至嵊州B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嵊州C商贸有限公司,合计金额210余万元。现山东芝罘区A贸易经营部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并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第48条的规定,浙江地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例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木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A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2000003.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10余万元,在200万元以上,理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是,根据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本案是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应适用最新的标准,即“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郑某某虚开的金额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仅属于“情节严重”,适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综合郑某某的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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