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虚开发票罪,价税合计88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三年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5-25 21:40:39
上海:虚开发票罪,价税合计88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获刑三年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1为虚开发票牟利收购并控制多家空壳企业,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手续费方式指使郑某、张某等人(均已判刑)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司法鉴定专项审计,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1利用其控制的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某某公司6,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80份,价税合计79026910.22元,税款合计2301754.48元。

经徐某(已判刑)居间介绍,被告人詹某1利用注册在本区的某某公司7、某某公司8等公司向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37份,价税合计9653270元,税款281162.14元。

2022年7月29日,被告人詹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詹某1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收取开票费方式,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1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非法所得。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3.辩护意见

被告人詹某1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1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收取开票费方式,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詹某1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詹某1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1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5.税与罚短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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