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稽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
江苏荣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为避免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过套打他人发票的方式来减少销售额,维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同时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达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从客户医院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05199278.52元(含税),折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104269849.78元,已承认都是你单位销售医疗器械器具耗材回笼的货款,认定为你单位应税销售收入(其中:2020年含税销售收入40710607.84元,折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40215341.28元;2021年含税销售收入36103418.71元,折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35745959.12元;2022年含税销售收入28385251.97元,折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28308549.38元。)
(一)增值税
2020年你单位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销售额11097858.31元,少缴增值税116088.72元;你单位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销售额180839.99元,少缴增值税3566.02元。
2021年你单位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销售额19134804.25元,少缴增值税191348.04元;你单位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销售额559219.64元,少缴增值税5592.20元。2022年你单位通过个体工商户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优惠销售额5530258.19元,少缴增值税55302.58元。2020年~2022年,你单位合计少缴增值税371897.5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查补增值税,相应追征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187.92元,教育费附加1794.83元,地方教育附加1196.55元;
202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6892.90元,教育费附加2954.10元,地方教育附加1969.41元;
2022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935.59元,教育费附加829.54元,地方教育附加553.03元。
2020年~2022年,你单位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16.41元、教育费附加5578.47元、地方教育附加3718.99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核定征收计算。
1.2020年度
你单位2020年度实际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215341.28元,应缴纳印花税为2412.9元,已缴纳557.4元,应补缴印花税1855.5元。
2.2021年度
你单位2021年度实际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745959.12元,应缴纳印花税为2144.8元,已缴纳252.8元,应补缴印花税1892元。
3.2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少缴增值税371897.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16.41元、印花税6515.98元、企业所得税171409.73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185948.8元、6508.24元、3257.99元、85704.87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