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4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逃税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6-03 15:02:13
吕梁4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逃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吕梁#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上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吕梁市共计有4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逃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中,逃税金额最低为850多万元,金额最高的则达1.3亿多元,有的公司被检查的时间追溯到2011年9月。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兴县聚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1年09月0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3365.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3365.4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兴县聚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16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65.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兴县程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0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652.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652.51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兴县聚某运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04月25日到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856.1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56.19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4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如果逃避缴纳税款的比例占到应纳税额30%以上的,其责任人员则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税,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等,没有除外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4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是无法足额补缴税款的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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