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遵义#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遵义市有3家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贵州晟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58.31万元(其中:已退税款2625.88万元、暂缓退税款732.4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625.8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贵州晴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69.01万元(其中:已退税款2466.43万元、暂缓退税款402.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466.4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贵州旭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41万元(其中暂缓退税款16.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上述3家公司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此外,上述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同一个人,因此,其需要对3家公司的所有涉案金额负责。
上述3家公司中,有已退税款也有暂缓退税款,对于暂缓退税款,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起伏不定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未遂的情形,以下有几个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裁判规则:没有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
1.3.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4.裁判理由:上诉人施某某已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但没有实际骗得的出口退税款9062765.3元,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1.案例二: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裁判规则:税款尚未实际退至公司账户
2.3.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4.裁判理由:关于指控A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某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人辩称系犯罪未遂,同时辩称对数额存疑,应扣除其中部分金额。经查,首先,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税务机关尚未实际退款至A公司账户,故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系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税务处理决定书》得出,应予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3.1.案例三:丘某某、廖某某、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裁判规则:虽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未实际退税
3.3.审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3.4.裁判理由:鉴于本案尚有税款人民币705811.80元已申报但未退税,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各上诉人涉及该部分的犯罪数额予以从轻处罚。
此外,贵州旭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41万元,如果只有涉及这么多税款,且也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即使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办案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税219496.21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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