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阳泉#
202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阳泉市共有5家公司存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阳泉市亚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72份,金额554.65万元,税额5.55万元,价税合计560.2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2.阳泉市耀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33份,金额493.47万元,税额4.93万元,价税合计498.4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3.阳泉市铭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54份,金额454.63万元,税额4.55万元,价税合计459.18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4.阳泉凡某某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7份,金额400.79万元,税额4.01万元,价税合计404.8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5.阳泉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金额396.53万元,税额3.97万元,价税合计400.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上述5家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嫌什么罪名呢?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亦或是虚开发票罪?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准确定性,不仅影响着定性,还影响着量刑。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开具给个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得抵扣的;对于开具给单位的,可以用于抵扣。因此,给消费者个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给单位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
据此,上述5家公司如果给个人虚开的,已然涉嫌虚开发票罪,但如果是给单位虚开的,虚开的税额都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借个人购买车辆的机会,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发票的,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
1.1.案例: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A公司借个人购买车辆之机,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A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甲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甲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大,没有实际抵扣税款,被发现时发票已经作废,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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