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卷云孤飞 2024-08-26 02:20:59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8日,发包人Y公司与承包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五局)签订《Y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2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2.82亿元。后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0日,Y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Y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2标段中介机构选取公告》。2018年12月21日,某某四川分公司以陕西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名义报名参加Y安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2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投标,后某乙公司中标。

2019年2月22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某乙公司受业主单位某甲公司委托,对施工单位中水五局所施工的雅安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2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后该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实际由某某四川分公司造价部门负责完成。

2019年4、5月至2020年6月期间,邓某、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担任审计人员的职务便利,提前接触施工单位中水五局人员,在指导补充完善审计资料、加快审计进度、审计过程中予以倾斜帮助、暗示手下员工放宽审计尺度、减少审减工程量等事项上为施工单位中水五局提供帮助,审定金额为3.16亿元,先后两次收受施工单位Y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2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赵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共计90万元。宋某分得现金18万元归个人使用,剩余72万元由邓某用于公司运营和个人开支。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人邓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邓某犯罪所得七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犯罪所得十八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被告人邓某、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邓某、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某兵、宋某姬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

【律师评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要件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实施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② 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③ 无论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④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犯罪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违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击,不能搞区别对待,宽严不一。

4.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谋利,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取的正当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额经济利润。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牟取暴利。

二、立案标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定罪量刑标准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种类

金额

法定刑

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种类

金额

法定刑

数额较大

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1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行贿罪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

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二挡: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行贿数额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行贿数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

行贿数额50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行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七种从重情形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具有七种从重情形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的

行贿数额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七种从重情形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七种从重情形:

①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②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③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④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⑤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⑥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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