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谁要承担责任?

鬼话均说 2024-12-26 09:21:16

1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强调要发挥好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广大股民非常痛恨的行为,历史上的多个案例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同样给整个证券市场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口碑。银广夏是A股市场第一例被曝光的财务造假案件,该案发生在2001年,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银广夏通过虚构巨额销售收入和利润,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最初股价持续上涨到接近38元,给大家营造了一副高增长的模样。后来股价在造假被揭露后直线跳水,损失巨大。当时并没有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公司也没有退市,而是经过重组之后仍然存在于股市上至今。

2010年之后,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监管力度加强以及投资者开始逐渐意识到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重要,更多的上市公司造假开始被发现。比较有名的有康美药业、康得新的通过制造存贷双高方式的造假,凯乐科技虚构专网通信业务造假512亿元,还有靠欺诈上市的创业板造假第一股万福生科,欺诈发行退市第一单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退市的科创板第一股紫晶存储等等,都是历史上赫赫有名的案例。

在这些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责任重大,有些甚至是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造假。初期之后会计师被处罚,从万福生科案开始,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重要代表开始承担责任,首次以先行赔付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新“国九条”指出,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提出,要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并提出要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执业质量控制。

在现行规则下,如果发生上市公司造假,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情况并被处罚后,投资者可以先根据通告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受到影响的范围之内。如果确实属于受到造假影响的人群,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来维权。但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参与集体诉讼。例如金通灵因财务造假目前被多位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2024年1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密切关注金通灵案诉讼进展的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如南京中院后续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拟依据相关规定,接受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后,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同时完全不必担心起诉获胜后上市公司没钱赔的问题,例如本次美尚生态和金通灵的造假案,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的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5家券商同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以往的案例,如果上市公司被判赔偿且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会要求券商等中介机构先行赔付。例如2023年4月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是科创板首批因财务造假而强制退市案件,影响巨大。2023年5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三个月内累计申报有效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

但是现在某些经济学家和大V认为应该建立退市赔偿制度,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企业的经营本身就是有风险的,投资者的投资也同样是有风险的,不能因为企业经营失败就把责任推到高管和大股东身上,要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造假,信息是真实披露,那么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如何体现买者自负原则呢?同时在造假已经被揭露之后的买入行为,将会被视为知假买假,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获得赔偿的。事实上大量要求退市赔偿的投机者,都是这种情况下买入的。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现在更要关注的是券商的经营风险。由于政策面明显对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更加严格的处罚,一定会出现更多上市公司无力承担罚款和赔偿责任的情况,到时候作为保荐人的证券公司必将更多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自身也会被更多的处罚。例如最近中金公司就因为一起保荐未成功的案例而被罚款800万元。可能几百万对于一家券商来说不算多,但是如果连续发生多次,谁也扛不住。

0 阅读:0
鬼话均说

鬼话均说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