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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方便食品、蜂产品、酒类等5大类食品共计21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209批次,不合格6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广东省深圳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景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陕西省西安市北关正街西安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北关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捷氏蜂蜜(900克/瓶),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1.59µ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曾广泛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和蛋白质结合后稳定,故检测其代谢物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蜂蜜中不得检出。本次抽检的蜂蜜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呋喃西林代谢物的原因,可能是蜂农在蜜蜂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有关专家表示,长期大量摄入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过敏反应、胃肠道反应、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

2.河南省新郑市久红食品厂生产、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西安冷冻副食品批发市场陕西轩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中强姬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6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3.河南省新郑市久红食品厂生产、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西安冷冻副食品批发市场陕西轩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中强滑子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4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4.河南省新郑市久红食品厂生产、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西安冷冻副食品批发市场陕西轩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中强口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3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苯甲酸,又称安息香酸,在酸性条件下对多种微生物有明显的杀菌、抑菌作用,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腌渍食用菌中不得使用苯甲酸。本次抽检的中强姬菇、中强滑子菇、中强口菇等三批次食用菌中检测出违禁物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违规使用;也可能是使用时未准确计量。有关专家表示,如果人体长期大量摄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造成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5.河南省新乡市华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新乡晋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青正街九路华和商业广场渭南世纪华联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华兴和网红素大刀肉(380克/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0.353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气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在调味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本次抽检的华兴和网红素大刀肉中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违规添加。有关专家表示,相关资料显示,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6.山西省盛世青花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醉源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一路中段经贸商业步行街商城蔚蓝经贸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誉花村酒(475ml 53%vol/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20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其甜度是蔗糖的40-50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浆酒)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甜蜜素。本次抽检的誉花村酒中检测出违禁物质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原辅料使用不当或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原辅料中含有甜味剂而带入到酒中;也可能是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违规使用甜蜜素来调节口感。有关专家表示,长期摄入甜蜜素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甚至致畸、致癌。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责令各市、县(区)监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及陕西省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立即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销毁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及时将相关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

【温馨提示】本栏目以“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反馈食品安全态势,守卫百姓餐桌健康”为宗旨,助力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知识传播,助力营造食品安全氛围,提高百姓识安拒危自主能力,守护健康生活。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