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术”是不是“权术”的问题,目前普遍认为,“术”就是“权术”,是君主用来驾驭臣下的阴谋和手段,笔者以为,这种认识略显偏颇。
不能否认,“术”确实有作为策略、被君主用于驾驭臣下的内容。
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层内容,就是它作为“法”的辅助和补充,划定官吏权力,考核官吏政绩,推动法度运行,起到了现代意义上行政组织法的作用。
关于“术”所包含的阴谋、权术的内容,我们姑且称之为“阴术”,如果说“术”作为“阳术”,类似于当时政治生活中“行政组织法”的一面。
对于“术”的定义,具代表性的论述出自《韩非子•定法》篇,即“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这一论述究竟是韩非总结的,还是他援引申不害的话,因为《申子》的主要章节缺失,现已无从考证。
但无论如何,这一论述道出了“术”的核心属性。前一部分“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是“术”概念和具体内容,意思是根据才能授予官职,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加以考核;
后一部分“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是教导君主如何使用“术”,意思是君主掌握了“术”就可以用这个标准验核群臣的能力,从而控制生杀大权。
由此可以看出,“术”是一种管理官吏的制度或方法,具体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根据职位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人任命为官吏;
二是划定官吏的职权范围,厘清权力界限;
三是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进行考核,核验官吏业绩。这与现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很是类似。
所以说,“‘术’主要是‘循名责实’”。申不害或韩非虽然道出了“术”的核心属性,但并非首创。
邓析早就指出:“循名责实,君之事也;奉法宣令,臣之职也。下不得自擅,上操其柄而不理者,未之有也。”
簡单
我不看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