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业主依法有权监督
拒不公示,物业被处罚款减分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芗城区某小区业主投诉其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且业主在向物业公司了解公共收益相关情况时遭到拒绝,要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投诉情况属实,该局于6月17日开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该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整改反馈。
7月8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到现场复查时,该物业服务企业依然没有摆正态度,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8月19日,芗城区城市管理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
此后该物业服务企业改正行为,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专业审计,将公共收益存入专户并公示。
该小区业主向芗城区城市管理局送来了“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锦旗一面。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业主有知晓其居住小区公共收益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的义务。
本案被投诉物业企业,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触犯法律法规,芗城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物业企业行政处罚,并根据《漳州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