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楼时附赠人防车位使用权,二手房业主购买了该房产和车位使用权,却被开发商通知车位将被收回,理由是转让未经其同意……究竟开发商有权收回当初附赠的车位吗?
案由:业主购入二手房,车位使用多年后突然被开发商要求收回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时宣传买房可送车位,基于此,邓某在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房屋的同时,与开发商签署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向邓某出租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停车位,使用期限至2038年11月21日止;租金处空白。
数年后,邓某将房屋转售给樊某,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停车位余下年限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樊某,备注该车位是购房时开发商免费配送车位。此后,樊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填写了业户资料登记表,并缴纳车位管理费至2021年6月30日。
不料,2021年5月,樊某收到某房地产公司发出的《收回车位通知书》,通知车位将被收回。同年7月,该车位被上锁,樊某的车辆也被拒绝进入车库。
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无果,樊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停车位租赁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阻止其使用停车位的行为排除妨碍,并支付阻止其使用停车位期间的停车费。
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樊某继续履行《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某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樊某使用的行为;某房地产公司向樊某支付阻止樊某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按500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排除妨碍之日止)。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强调“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经办法官指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告诫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邓某与樊某间的转让行为系住房与车位一并转让,符合方便、合理的物权原则,并未增加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某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后,将楼盘整体移交给了关联物业公司管理,樊某向关联公司履行了车位业主变更登记手续,并多年按期缴纳车位管理费。某房地产公司突然以车位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强制收回车位,既不符合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防车位管理向着更为科学、精细的方向发展,开发商与业主围绕车位相关权益易发生纠纷。法官在此提醒:商家与业主均应以诚信为本,信守车位使用协议订立时的承诺,合法用权,方能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互利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