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戏志才评历史 2023-07-01 11:41:00
01 遗嘱继承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封建的皇帝在临终前托孤的场景。

印象最深刻的,恐怕非白帝城托孤莫属。刘备为了替关羽和张飞二位兄弟报仇,挥军东下,结果被东吴的陆逊火烧连营打败,最后落得个白帝城托孤的下场。

这里的托孤,就有点现在的遗嘱继承的意思。

结束了唐末纷争时期的宋朝,重文轻武,大力发展经济和农业。

宋代的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非常发达。通过兴修水利,开垦荒地,改进和改良生产工具,农业的生产率和农作物的生产量不断提高。

宋代的纺织业、造船业、造纸术以及矿业、陶瓷等工艺也不断地发展。

宋朝对外开放建设起来的“海上丝绸之路”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宋朝海外贸易的大发展。

宋代时期的家庭结构从以前的大家族模式逐渐分离,开始发生改变,产生了以小家庭为主的人口结构。小家庭模式就意味着人口数量的减少或者缺失。

小家庭结构的产生为宋代的财产分配提供了充分的前提条件。

宋朝时期是根据家庭成员的数量以及财产多少来划分户等。户等是朝廷进行税赋征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宋代的家族观念非常深厚,遗嘱继承和立嗣就是古代人为了延续香火让自己后继有人的重要途径。

那些没有儿子的家庭也会通过招婿或者过继等方式来进行财产分配,保证自身的财产不受损失。  

宋代时期,战争频繁,宋代先后与辽、金、夏进行长久的战争。

战争不仅给国家带来了连绵不断的战火,也给普通的劳苦大众带来了沉重的人力和税负负担。

为了应对战争,年富力强的人要被抓壮丁,去前线服役。朝廷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于是只能转而向老百姓身上搜刮。

宋朝时期,打破了唐朝的司法制度,取消了营业时间的限制,小商业得以充分地繁荣。

许多阶层的民众纷纷加入到小商业的发展中来,商业经营不断发展壮大。

与此同时,宋代又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并成为官方的法定流通货币,有力地推动了商品的流通。

02 遗嘱继承与非遗嘱继承的特点

商业的发展必然导致人们对于钱财观念的理解,从之前的“重义轻利”逐渐走向“利义并重”。人们的私有化观念得以进一步地加强。

频繁的商贸交流,必然会带来财产关系的问题和矛盾,民事法律的发展就迫在眉睫了。

宋代的遗嘱继承制度,相较于唐朝就更加完善。比如在户绝资产和死伤钱财等内容上就进行了更加充分的完善。

户绝,也就是我们现在俗称的绝户,指的是家里无男性子嗣的家庭。

在户绝资产继承上,宋代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的原则,并详细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两种方式。

在中外客商死后财物的继承方面,宋代有着严格的规定。

比如说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这一规定,充分地考虑到了商贸主体的自身的权利,有力地推动了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宋代的户籍财产继承制度,基本上符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和需求,充分尊重了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状况。

在以前家中的男士有着绝对的继承权,而当家中的男丁没有之后,我们就称为户绝。

宋代的户绝制度,有力地协调了这种状况,更好地保证了家庭私有财产的权利,可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宋代时期,除了沿袭着家中的兄弟可以均分遗产的制度外,也允许家中未婚的女儿享受着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到了南宋时期,户绝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的人性化和多样化。

宋朝的前期,国家尚处于休养生息的时期。

但是随着宋朝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发展,整个社会已经非常繁荣,商品经济也非常发达,人们手中掌握的财产数额也在不断激增。

而法律中规定的遗产财产总额不能超过2000贯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求。

于是,在宋仁宗嘉佑年间,颁敕曰:“财产无多少之限”。

这份敕令就打破了宋代前期遗产份额多少的限制,可算是一次大胆的突破,对于宋代私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遗嘱继承。

宋朝前期的时候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置财产,会受到一定数额的限制。

能够通过立遗嘱这种方式来处理的财产价值最高额不可以超过2000贯。

这种做法有一个弊端,就是户绝之家的财产,如果过多的话,就不太适用这种方式。

2、非遗嘱继承。

宋代前期的非遗嘱继承主要指的是女子继承。在户绝的家庭,女子就有了继承权。

这里的女子主要指的是未嫁的女子,也就是在室女。

出嫁后离婚或者是丈夫死了后重新回到娘家的女子,也就是归宗女。

在室女可以获得除了丧费以外的全部财产,而归宗女只能获得在室女一半的财产份额,因为已经嫁为人妇。

由此可见在宋朝前期,女性的地位并不是非常的高,而女子继承财产的难度也是非常之大。

宋代中后期的时候非遗嘱继承主要指的是女子继承与赘婿继承。

在女子继承方面,比宋代前期主要增加了出嫁女的继承。

出嫁女继承指的是那些没有男嗣的家庭,没有遗嘱,又没有在室女,达到以上几个条件出嫁女就可以获得财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并且继承的财产不能超过2000贯,在南宋时期提升到3000贯的上限。可见女性的地位已经有所提升了。

宋代的前期赘婿继承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赘婿的继承而造成家庭财产外流的情况。

在宋代的后期,赘婿继承得到了法律认可,但是却附上了非常严苛的条件。

3、其他方式。

“诸子均分、女得其半”、 “子承父分、 妻承夫分”养子的法定继承权利等等,在《宋刑统》中都有所涉及。

03 关于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一些思考

宋代的遗产继承制度是一次重要的摸索和大胆的改革,增加了家庭主体财产继承的权利。

有利于维护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求。

当然,宋代的遗产继承制度有着一定的限制和弊端,一些继承者因为设置的条条框框无法顺利的继承财产。

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无法与男性拥有同等的权利,充分反映出封建社会的腐朽以及女性地位的低下。

遗嘱继承制度是社会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财产保全探索,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进步,以及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

如何可以更好地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始终是商品和市场经济社会当下,需要积极维护和推动的重要工作。

参考信源:

1.《宋代如何继承遗产?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挺合理》

2.《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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