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冠心病患者住院中出现便血,医方行胃镜检查未履行告知

乐正康康 2024-07-23 14:48:37

一、患方诉称

2020年4月12日,患者(王某,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双下颌麻木,服药无缓解,随后出现持续胸痛,伴恶心、呕吐1次,伴一过性意识丧失1次,伴大便失禁”就诊于某医院2(某院区),经该院有效治疗后症状消失,无明显不适。后经原告申请,患者于当日即2020年4月12日14点37分转至被告医院CCU病区就诊。

2020年4月13日12点39分41秒至13点06秒,被告医院在局麻下为患者行冠脉造影术及左室造影。术中患者出现血压降低至65/43mmHg,给予补液、升压及抗过敏药物治疗后,患者血压回升至97/61mmHg,继续行冠脉造影。造影结论为冠脉痉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020年4月13日下午(具体时间病历没有记载),患者出现排黑色柏油样便1次,无腹痛、胸部不适等发作,消化科会诊诊断:上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并出血可能性大,建议给予抑酸、止血治疗,必要时可行急诊胃镜检查。后被告医院于当日晚即2020年4月13日19时10分将患者转入EICU病区,对其行床旁胃镜检查。

6分钟后,即2020年4月13日19:16开始危重病人抢救,2020年4月13日20:13对患者行心肺复苏术、给予行ECMO辅助、给予成分输血,给予呼吸循环支持治疗,给予脏器功能支持治疗,患者仍有活动性出血,给予成分输血。患者于2020年4月14日17:20再次循环维持不住,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17:50。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其一是在患者无急诊胃镜适应症情形下,对患者行急诊胃镜检查;其二是在被告对患者行胃镜检查时禁食未能超过4个小时。该胃镜检查的刺激易导致患者发生胃痉挛,进而造成了患者因冠脉痉挛导致的胃粘膜应急性溃疡再次发生出血;

患者的胃痉挛亦导致了呕吐的发生,这些呕吐物(包括血液和食物等胃内容物)反流入口腔后发生误吸,导致患者窒息(或急性呼吸窘迫),终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同时,被告医院违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替代医疗方案。

使得患者丧失了选择权,致使患者因未获得(足够的)知情权而失去了表示不同意或者作出特定选择的机会,由此直接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为此,二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976160.48元。

三、被告辩称

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变异性心绞痛、冠状痉挛、冠心病,鉴定意见书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肆意将死亡原因扩大为心源性休克合并消化道出血死亡,鉴定机构的死亡原因也是推断性的,与我方提交的病历严重不一致,严重违法。

基于上述鉴定机构的不合法推断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我方不认可。关于鉴定机构的回函,内容陈述相互混乱,回复内容严重不负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和回函我方不认可。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的1-3点,认为我方对患者冠心病诊断明确,胃镜检查是首选方法,医生给予胃镜检查符合医疗常规。对1-3项的评价客观真实,我方认可;对于分析说明的4-7项均不认可。

综上,二原告的诉求无足够证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原告主张因患者死亡后由于疫情原因某市尸检机构回复原告无法进行尸检,故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五、鉴定意见

1、将胃镜报告作为鉴定材料的情况下,鉴定意见为: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

2、将胃镜报告不作为鉴定材料,我鉴定机构对该案无法明确分析,从而不能给出鉴定意见。

六、法院判决

2023年9月27日判决,某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68080.2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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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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